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 何时享受减税优惠政策?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 何时享受减税优惠政策?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5日

问题:我公司于2009年年底已经获得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国税、地税四个部门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但到2010年2月份才拿到证书,正式成为了高新技术企业,由于09年一直都按照25%的税率上缴所得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说可以在申报认定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到15%的征收税率,那么我们公司的优惠,到底是从2009年开始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还是从2010年开始?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规定:“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你们公司的情况,应该算是2009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所以你们公司可以在2010年的汇算清缴中,按照25%和15%税率的差,退回多缴纳的税款,或者多还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