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企业创新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杭州海关等部门2010年颁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2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推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需要。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在本企业的技术开发活动中,起着主导和牵头作用,其主要职能如下:
1. 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实施,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2. 负责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中长期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引进国内外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3. 负责企业与国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不断提高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充分利用企业外的研究开发力量和成熟的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使企业用最少的投入、最短的周期和最便捷的办法获取新技术和新产品,形成企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优势。
4. 负责人才的引进、凝聚和培养,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多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养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队伍。
5. 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6. 负责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服务。分析市场需求,跟踪和研究行业和企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章 认 定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2. 企业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处于本市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 企业技术中心应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具有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
4. 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 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科技活动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其中软件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职工总数的50%;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15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
1. 在认定前两年内,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
2. 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3.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4. 被撤销其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 申请认定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式1份加电子文档)。
(1)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L107-1、L107-2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区、县(市)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证明。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 区、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杭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4.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价结果,部门联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经审核确认并在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评 价
第九条 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在每年的5月底之前,把上一年度的运行情况做成评价材料,按要求上报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杭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分。
第十条 评价程序:
1. 经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工业主管部门和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如下评价材料:
(1)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2)《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L107-1、L107-2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区、县(市)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证明。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所属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杭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对技术中心年度总结、评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4.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评价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后公布。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 评价得分在80分及以上并位于全部参评企业技术中心前10%的为优秀。
2. 60分(含60分)以上至优秀以下的为合格。
3. 评价得分低于合格线、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评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及其它突出问题的为不合格。
第五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应向注册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申请,并附上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送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或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注册地市、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经注册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确认,行文报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可暂缓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 不申报年度评价材料的。
2. 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
3.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4.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5. 所在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的。
6. 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第十六条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审核确认并在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管理和政策
第十七条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 组织并受理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2. 指导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3. 会同相关部门公布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其所在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报表。
第二十条 企业报送的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工作总结、评价材料以及相关报表,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无故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督促所在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改正的,将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二条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重点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作为推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技术〔2007〕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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