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海盐县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以点带面,促进我县企业专利工作的全面开展,推动我县科技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示范企业是企业专利工作的样板,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并在以下方面作出较好成绩:

(一)把专利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目标之一,建立健全有效的专利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

(二)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开发、申请、后续管理等,特别是要做好相关档案的保管;

(三)制定专项宣传培训计划和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激发员工专利工作热情;

(四)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制定专利发展规划,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使企业具备一定的专利制度运用能力。

第三章        专利示范企业创建条件

第四条  申报创建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

(二)申报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三)企业在近两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申报当年,企业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在5项以上或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在2项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含申报年度)各类专利授权量在10件以上;

第五条  申报创建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盐县创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发展规划、专利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专利成果转化实施效益和企业发展计划等;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申报年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  经过县科技局审核,对符合创建条件的企业予以发文公布,专利示范企业创建期为一年。

              第四章  专利示范企业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创建专利示范的企业,在创建期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在5项以上或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在2项以上;

(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情况良好;

(三)专利机构比较健全;

(四)做好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促进工作,形成了一个或几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拳头产品,专利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五)企业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达到销售总额的40%以上。

第八条  申请县级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盐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创建专利示范企业一年来的专利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专利宣传与培训情况、专利管理制度运行情况、专利申请情况、专利成果转化实施情况和效益;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县科技局在省、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县专利示范企业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广示范企业的先进经验,推动全县企业专利工作;

(二)负责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审批、授牌及考核工作;

(三)负责嘉兴市级、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推荐工作;

(四)制定有利于推动全县专利示范工作的政策措施;

(五)总结示范(试点)企业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海盐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创建与认定工作一年开展一次,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

第十一条  县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科技局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海盐县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下列支持措施:

(一)对认定为县专利示范企业的,由县科技局授予“海盐县专利示范企业”的称号,并给予一万元的专利专项资金奖励;

(二)优先推荐申报嘉兴市级、省级专利示范企业;

(三)专利技术或产品优先安排及推荐各类科技或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