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8〕11 号)、《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54 号),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每年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综合平衡。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专利资助;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专利实施、知识产权(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宣传及人才培训、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技术交流与合作等专利工作的奖励或补助;对关系我市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事项的资助;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资助对象: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第一申请人地址在平湖市域范围内的自然人,以及负责专利事务协调管理的政府机关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
第五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已获授权的;
(二)国外发明专利已获国外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
(三)本市企业自主研发或许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授权专利实施产业化的;
(四)列入国家、省、嘉兴市、平湖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
(五)列入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镇(街道)的;
(六)列入专利专项活动或行业专利战略分析课题的;
(七)列入知识产权(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
(八)列入省、市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计划项目的;
(九)被评为专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
(十)专利代理机构为我市专利申请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资助、奖励额度
(一)国内外观设计授权专利、实用新型授权专利、发明授权专利分别资助800 元/ 件、1800 元/ 件、8000 元/ 件。国外发明专利资助3 万元人民币/ 件(同一专利最多享受二个国家)。
(二)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授权专利实施产业化奖实行申报评比制,分设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 项,分别奖励10000 元、5000 元、3000 元。
(三)列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专利软科学课题项目,给予项目经费5—30 万元补助,具体按《平湖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对列入上级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等项目给予资金配套资助。
(四)对首次认定列入国家、省、嘉兴市(含平湖市)的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 万元、8万元、3 万元奖励(就高原则,不足部分补足)。
(五)对创建为嘉兴市、平湖市的知识产权(专利)示范镇(街道),分别给予5 万元、3 万元补助(就高原则,不足部分补足),专项用于知识产权(专利)示范镇(街道)建设,其中列入创建单位计划时兑现50%,其余在通过验收后兑现。
(六)对关系我市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事项给予一定的资助。
(七)对列入知识产权(专利)服务平台建设计划项目,资助额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八)对在我市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平湖地址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率达到70% 以上、且当年度代理平湖地址专利申请达到300 件以上给予分档奖励:当年度代理平湖地址专利申请300 件以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比达到40%、平均单个企业专利申请不超过10 件的,给予2 万元奖励;当年度代理平湖地址专利申请500 件以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比达到40%、平均单个企业专利申请不超过10 件的,给予5 万元奖励;当年度代理平湖地址专利申请600 件以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比达到40%、平均单个企业专利申请不超过10 件的,给予8 万元奖励。
第七条 列入省、市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计划项目的补助和专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发明创造活动,对在本市就读的学生发明创造优秀成果申报专利,并经市科技局同意上报的,实行全额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国内外专利申请授权资助,常年受理,集中发放。
1、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授权证书一年内提出专利申请授权资助,由专利权人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有关资料;
2、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二)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授权专利实施产业化奖应由企业申请,经镇街道推荐、专家评比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三)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镇(街道)补助、专利示范企业奖励,由受益单位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四)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由受益单位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具体按照《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另行制订)执行。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2、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专利统计资料及年度评比考核等结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根据程序及时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或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全额退还市财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自2008 年11 月1 日起施行。原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科技(2006)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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