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年9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为鼓励发明创造,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海宁市《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海政发[2011]50号),结合我市当前专利工作实际情况和特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国内外专利申请奖励;国内外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知识产权的宣传、人才培训以及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和专利工作的奖励,对关系我市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事项的资助。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利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海宁市辖区内的专利权人。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申请人,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三)国外发明专利已被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予专利权;
(四)列入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
(五)对关系我市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内专利奖励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海宁市专利奖励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的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出具的专利代理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奖励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海宁市国外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
        (二)国外(或地区)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各类申报实行常年受理,分二期审批;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初审,科室联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奖励范围;
    3、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四章  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给予2000元奖励,授权后再给予6000元奖励;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给予每件1200元、800元奖励。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20000元奖励(每件专利限奖励两个以内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
(三)对受让国内外发明专利权并实施产业化,首次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受让方实际支付转让费用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荣誉称号,按每家20万元、10万元、2万元给予奖励;
(五)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镇、街道、开发区(单位)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15万元、3万元奖励。
  对已获得上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奖励的,其奖励额度超过本办法规定额度的,不再重复奖励;其奖励额度达不到本办法规定额度的,不足部分按上述额度给予补足。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专利奖励经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年度公布的专利授权量确定。列入当年度市级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奖励的时效为1年,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通知)之日起计算,逾期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奖励,已奖励的,全额收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市科局[2008]5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