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支持科技创新、鼓励提质创优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2009年1月1日-2021 年12 月 31 日)
为深入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全域创新”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发挥科技创新工作在打造全域创新策源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实施“质量强区”、“品牌强区”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余杭经济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对象
在余杭区范围办理工商登记且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科技型企业和实施知识产权、品牌培育、创建、管理及标准化建设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著作权补助的扶持对象除了企业和组织机构以外,还包括户籍在余杭区,且已在余杭区取得国家版权局或浙江省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自然人。)
二、扶持政策
(一)培育高企梯队
1.对新引进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60 万元;对区内培育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三年后通过重新认定再奖励 20 万元。2.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给予 1 万元配套补助。
(二)鼓励研发活动
1.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15%予以补助,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在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 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 200 万元。
2.企业购买技术开发等服务以发放创新券形式每年给予实际支出费用的 30%,最高 20 万元。3.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 30 万元及以上的,按上年度实付资金的 20%予以补助,其中校企联合研究院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追加 30 个百分点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
4.鼓励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 15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经上级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按 1:1 的比例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配套(奖励)经费支持。
(三)鼓励建设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和柔性引进国外智力
1.对被认定的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根据上级要求予以全额配套。
2.对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年薪 60%给予奖励,每人最高 60万元,企业奖励不设上限,对入选的外国专家,给予个人每次10 万元生活补助。
(1)引进的外国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计划,所聘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支付每位海外工程师的年薪在 50 万元(含)- 4 -人民币以上的,按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年薪的 60%给予资助,每人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已获得省市资金资助的,差额部分区级给予补足。
(2)入选的外国专家,给予每次 10 万元生活补助。
(3)五年内对引进同一位海外工程师的资助不超过 2 次。3.对入选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的人才项目给予最高 60 万元奖励,入选专家给予个人每次 5 万元生活补助。
(1)引进人才入选杭州市“115”引智计划,所聘企业支付每位外国专家的年薪在 3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按年薪高低分为 30(含)—50 万元、50(含)—80 万元、80(含)万元以上 3 个区间,分别给予企业 40%、50%、60%的资助,每人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已获得市级资金资助的,差额部分区级给予补足;
(2)入选市“115”引智计划的人才项目,按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分别给予企业 30 万元和 20 万元的项目资金资助;
(3)入选的外国专家,给予每次 5 万元生活补助;4.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友谊奖”称号的外国专家给予最高 10万元奖励。
(1)对获得国家“友谊奖”称号的外国专家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西湖“友谊奖”称号的外国专家给予8万元奖励;
(3)对获得钱江“友谊奖”称号的外国专家给予5万元奖励。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建设,对搭建国内外科技- 5 -交流合作服务平台,整合推介优秀人才、科研资源和优质科技项目到我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起居间、代理、组织、协调作用,运用知识、人才、资金、信息等提供技术中介服务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各产业平台根据促成我区企业通过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取得科技成果的情况可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区财政按照产业平台实际兑现金额的 50%予以转移支付。
2.鼓励国际科技合作,对于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产业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经上级部门认定,按 1:1 的比例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配套(奖励)经费支持。
(五)推动企业科技进步
1.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 1000 万元、600 万元奖励;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给予 500 万元奖励;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给予 200 万元奖励;
4.对上述获奖项目在我区实施产业化取得突出贡献(实现销售额 5 亿元以上或累计实缴税金达 5000 万元以上)的,追加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已通过余杭区高层人才评定的个人获得上述奖项,按上述标准奖励其所在单位。
5.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奖励)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第
6 .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其他完成单位无奖励。
(六)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和农社科技发展
1.科技特派员是指余杭区派出的农业科技特派员、高校科技特派员等;
2.对农业科技特派员在任期内给予项目立项支持,项目根据评审结果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占比不超过 20%。重点项目给予 10 万元补助,一般项目给予 5 万元补助。
3.对高校科技特派员,任期内给予项目补助,每个项目最高5万元。项目管理原则上由派出高校负责,项目经费分二期拨付,项目立项先期拨付 2 万,项目完成后根据专家验收结果按比例分为优秀(占比 20%)、中等(占比 30%)、合格(占比 50%),分别再拨付 3 万、2 万、1 万。项目资金由区科技局统一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服务或实施对象必须为我区企事业单位(双一流大学项目资金加倍)。
4.每位农业科技特派员、高校科技特派员给予每月 1000 元生活补助。
5.对新认定的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该奖励不计入国高企奖励金额之内)。6.每年择优确定不超过 30 个农业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应用及社会发展项目予以资助,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分类,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的资助。
(七)支持创办各类重大活动
每年由区科技局向社会征集上年度的创新创业活动,择优选择不超过 10 项影响力大较大的活动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高于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50%,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经确认的国际重大活动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补助。
(八)鼓励知识产权发展与加强保护
1.专利获权奖励。
对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下同)每件奖励 1.5 万元,对一次性申报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5 件(含)以上的每件奖励 0.25 万元,对一次性申报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10 件(含)以上的每件奖励 0.1 万元。对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5 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1.5 万元(以上国外专利每件限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对于实现发明专利申请零突破的企业追加奖励 0.5 万元。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完成登记每件奖励 0.2 万元。以上知识产权获权奖励有效期均自授权公告日起两年内,且企事业单位注册地址和专利获权地址均需在余杭区。
2.著作权登记奖励。
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摄影、建筑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每件作品奖励 200 元。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和摄影作品每个申请人每年登记奖励不超过10 件。根据《杭州市软件登记及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补助- 8 -办法》(杭科知〔2004〕31 号)文件精神,计算机软件登记作品可获得市级登记奖励 300 元,区级登记奖励 200 元。〔本条款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兑现〕
3.强化知识产权引领示范作用。
(1)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
(2)对从区外新引进已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经审核确认在有效期内的,按首次认定的同级标准给予奖励。
(3)对获得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4)对知识产权贯标优秀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分别给予 5 万、2 万元一次性奖励。(5)每年择优 10 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每个最高50 万元补助。具体办法按照余科〔2018〕41 号文件执行。
(6)优秀著作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著作权登记作品,给予最高不超过 2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浙江省级奖项的著作权登记作品,给予最高不超过 1 万元的奖励。〔以浙江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发文为准,本条款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兑现〕
4.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
注册在我区的专利事务所,成功代理企业发明专利获得专利授权证书,每件补助 2000 元,每家事务所每年共计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5.知识产权维权补助。
区内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按其维权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著作权维权补助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兑现〕
(九)鼓励企业质量提升和争创品牌
1.鼓励争创政府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万元、50 万元奖励;评选余杭区政府质量奖,每次评选不超过 5家企业(组织),每家给予 20 万元奖励。
2.鼓励创建自主品牌。企业获得“浙江制造”认证证书的,给 予 20 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 励。
(十)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
1.鼓励参与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对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单位、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修)定。
(1)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全国性团体标准及“浙江制造”标准)、省市地方标准(包括省市级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 10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标准制定第一起草单位为行政单位、非在余杭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第二起草单位(特指企业),减半奖励。
(3)对参与国际标准的研制单位,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标准修订项目,连续主导起草的,减半奖励。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制定的同一级别多个标准的,按最高不超过制定该级别的 3 个标准进行奖励。
三、附则
(一)本细则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 号)、《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9〕18 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余杭区申报上级项目以及上级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按《余杭区区级以上财政扶持项目申报和管理办法》文件执行。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对公共服务平台和在技术方面获得国际认证、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和重大产品生产许可的奖励项目,实行等额配套奖励。除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专利获权奖励含省市奖励资金外,其他条款涉及资金均为区级资金。
(三)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本细则施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四)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五)本细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12 月 31 日。此前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广新局出台的支持科技创新、鼓励提质创优方面的政策停止执行。具体条款由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余杭区科技局
2019 年 8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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