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在Keep Waddling International Pte Ltd.(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法国香槟酒行业协会(Comite Interprofessionnel Du Vin De Champagne)和法国国家原产地命名与质量监控院(Institut National De L'origine Et De La Qualite)(以下简称为“异议人”)间的商标纠纷作出了最新决定。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在新加坡本地销售智利起泡酒的公司,该公司申请在新加坡以(“申请人的商标”)的形式在第33类中注册商标“CHAMPENGWINE – UNIQUE BOUTIQUE SPARKLING WINES OF CHILE”,涉及“起泡葡萄酒,均产自智利”。
该申请遭到异议人的反对。这两个组织在法国均被授权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CHAMPAGNE”地理标志。
决定
首席助理司法常务官(PAR)认定,申请人的标志没有违反地理标志法,也不具有欺骗性,并且申请人商标的使用不构成假冒,但仍以申请人出于恶意为由驳回其商标注册。
关于是否存在滥用地理标志的问题,PAR确定“champagne”和“”并不相同,因此,申请人的商标并非包含或由地理标志“champagne”组成。
关于欺骗和假冒的问题,PAR指出,申请人的商标不仅包括自己发明的单词“CHAMPENG”,而且还包括明确的宣传语“独特的智利精品起泡酒”,并且该申请中的商品说明书写明“来自智利的起泡葡萄酒”。此外,在零售店和餐厅中,带有申请人商标的葡萄酒将被归类为“起泡葡萄酒”进行出售,并明确标有其地理信息——智利。
考虑到这种情况,PAR得出结论,在本案中,购买和喝葡萄酒或起泡酒的相关消费者,不太可能因受到欺骗而认为带有申请人商标的起泡酒源自香槟地区。同样,异议人关于假冒的主张也无法成立。
但是,PAR不能接受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商标如何形成的解释。PAR发现,申请人的“PENGWINE”牌葡萄酒的命名规则是,每种葡萄酒均以原产于南美的不同种类的企鹅命名,而使用前缀“cham”作为生产方法“methode champenoise”的代名词不符合惯例。在欧盟,“methode champenoise”是一种在香槟地区生产葡萄酒的方法,而在香槟以外生产的起泡酒所用的方法通常被称为“传统方法”(“method traditionelle”)。因此,PAR关于是否出于恶意的主观检验成立。
在客观测试中,PAR考虑到在网上零售店、超市或餐馆和酒吧里,没有任何其他的起泡酒的名称与“champagne”相似。基于上述原因,PAR认为与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是“一种不符合相关行业中有理性和经验的人所观察到的可接受的商业行为的行为”。因此,该申请为恶意成立。
律师的评论
这是一个非常不同寻常的案件。虽然在欺诈、滥用地理标志或假冒方面未发现任何不当行为,但PAR仍然认定申请人出于恶意。
尽管恶意不仅限于欺诈、不诚实和(或)违反对申请人有法律约束力义务的行为,也包括特定行业中理性而有经验的人认为在商业上不可接受的交易,但是,对恶意的指控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指控,而且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确立恶意的门槛通常比较高。就此案的事实而言,PAR认定申请人出于恶意的决定对异议人来说是过于慷慨的结果。此外,PAR认为本案中的消费者不可能被欺骗以至于相信带有申请人商标的起泡酒起源于香槟地区,这一判断似乎有些专断。
在美国的Chewy Vuiton案中,结果却恰恰相反。当时,奢侈时装公司路易威登未能阻止在狗用咀嚼玩具手袋上使用“Chewy Vuiton”商标。两案件结果的区别到底在于“滑稽模仿”概念在美国有所不同?还是可以归因于亚洲地区对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公众的责任感增强?遗憾的是,由于在该案上诉截止日期前并没有发生上诉,所以原因不得而知。(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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