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的创新思想总是让人赞叹不已,特别是2008年之后的Air Jordan系列。不得不说,Air Jordan是耐克最成功的系列产品。而最近,耐克也为了这个系列在偷着乐……
“Jordan”的商标版权之争
在2015年,一位美国摄影师雅各布.伦特米斯特曾将耐克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耐克公司旗下的乔丹品牌的LOGO标识,也就是那个很经典的飞人标志,是出自于他在1984年的一张摄影作品里,耐克在没有得到其授权的情况下,将其用于乔丹商标,该做法侵犯了他的权益。
北京时间3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摄影师雅各布.伦特米斯特对耐克Jordan飞人商标侵权的上诉请求,历时四年的商标纠纷终于定锤。
乔丹在1984年的NBA选秀中脱颖而出之后,耐克以5年250万美元的合同签下乔丹,并为其推出第一代Air Jordan篮球鞋。而之后面世的第三代Air Jordan球鞋中,首次使用飞人标志,此后它逐渐被沿用到Jordan品牌的各种商品上,因此,飞人标志被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设计案例。
本来一切风平浪静,直到2015年,美国摄影师雅各布·伦特米斯特因认为Jordan品牌的飞人标志原型出自他1984年拍的一张摄影作品,并将耐克告上法庭。
案件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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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伦特米斯特的描述,1984年夏天,他在北卡罗来纳大学的一个草坪上,为乔丹拍摄了一张空中跃起、双腿分开的扣篮照片,被刊登在《生活》杂志的奥运专栏里。
他表示,拍摄照片时,自己和乔丹花费很多时间商量拍摄的动作和角度,最终受到芭蕾舞的姿态启发,完成这次创作。
不久之后,这张照片被耐克看中,以150美元向他购买两次使用此照片的版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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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耐克公司模仿照片原型,重新拍摄了一张飞人扣篮图,并且引申设计制作成Jordan品牌的标志。在此过程中,耐克曾支付给伦特米斯特1.5万美元,但并没有买断这一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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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原照片拍摄超过30年,耐克利用这一飞人标志赚得不少。他表示,当时耐克购买照片使用权只适用于第一代Air Jordan的广告,耐克将此创意用在品牌标志上则属于侵权行为,这一举动违反当年他和耐克公司的协议,因而在2015年提起上诉。
经过两年多的审理,2018年3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宣判侵权不成立,驳回伦特米斯特在2015年对耐克的索赔诉讼。
对此,业界众说纷纭,但可以肯定一点的是,该摄影师在一开始的时候就没有对此摄影作品进行全面保护,才会导致日后与耐克公司的纠纷,不管其是否继续上诉维权,版权作品最好的归属还是应该申请法律保护,否则这样无穷无尽的打官司,不仅劳民伤财,对创作者本人而言也是一种很差的影响,希望大家都能够重视起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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