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开始向公众征询意见,以更好地了解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政策的影响。此举是为了进一步推动“保持英国在人工智能和数据革命领域最前沿地位”的愿景的实现。
目前,知识产权政策制定者(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欧洲议会)纷纷在开展以人工智能为主题的讨论,UKIPO积极响应这一趋势,邀请潜在的受访者就知识产权领域的五个方面——专利、版权、外观设计、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一系列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
其中,专利是公认的最重要的议题,围绕“专利法是否应允许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产生的许多问题有待讨论。正是此前的DABUS案触发了各方的讨论。
关于该案件的问题包括:“人工智能是否会挑战获得专利所需的创造性水平?”“是否应该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概念扩展到‘本领域接受过培训的机器’?”以及关于侵权的问题“当人工智能侵犯专利时,特别是当人们无法预料到这种行为的情况下,谁应该对此负责?”。
考虑到机器学习系统严重依赖大量数据集,包括书籍、音乐、照片和数据库等作品,而对此类作品的版权保护可能会阻碍人工智能的发展,因此,UKIPO征询是否需要制定进一步的例外以允许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复制,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即是否应以对待人类头脑的方式对待人工智能的“大脑”。
关于用英国版权法定义人工智能的作者身份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应受版权保护的问题,可能会引起相当大的争论。UKIPO承认,分歧在于一些人主张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以鼓励投资,另一些人则认为“版权应促进和保护人类的创造力,而不是机器的创造力”。
UKIPO的结论是英国现行法律不允许将不具备法律人格的人工智能认定为外观设计的作者或所有人。现在,UKIPO请公众对此结论给予反馈,提出的问题包括:“您是否认为应该修改法律以允许人工智能系统作为注册外观设计的作者或未注册外观设计的设计者?”“如果这样,当人工智能成为产生自己知识产权的智能实体,而不再是人类编程的工具时我们该作何评估?”
UKIPO还询问了人工智能的行为是否会侵犯注册或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如果是,“谁应对侵权负责?”
与外观设计一样,侵权在人工智能和商标方面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UKIPO指出,“与商标侵权相关的许多传统概念都建立在人与品牌的互动以及人在购买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上。”
问题是人工智能行为是否侵犯商标,以及人工智能在衡量使用的标志引起混淆可能性方面是否会对“普通消费者”的概念产生影响。
UKIPO也欢迎公众就在其他知识产权权利无法提供保护的情况下,商业秘密如何为人工智能提供保护提出意见,例如,商业秘密可能有利于保护目前尚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人工智能的发展。
尽管如此,UKIPO也承认在人工智能系统的进展和运行方面可能存在伦理问题,并提出使用商业秘密保护是否会使人工智能系统的道德评估脱离公共领域的问题。
此次意见征询的突出主题与其他政策制定者探讨的意见相互呼应,将反复出现的发明人、作者、所有权和责任等概念指向更广泛、更棘手的问题,即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毫无疑问,正如最近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欧洲议会商谈的一样,UKIPO提出的问题并没有直接的解决方案,公众对问题的答复将对当前人工智能问题的细微差别和争议提供有价值的见解。
“人工智能是建立在数据使用上,用来学习和发展的技术。知识产权是解决各种相关问题的基础。因此,人工智能提出了一些有关知识产权框架的问题,如所有权、发明人、作者身份和责任等。”(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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