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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积极参与版权诉源治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8月4日

  自2018年9月建院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6万余件,其中著作权案件5万余件,占比77%,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以上,且诉讼请求、证据组合方式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一致性,类型化特点明显。

  为从源头上减少此类诉讼增量,北京互联网法院调研后,于7月7日对外发布了《探究图片版权争议成因 共促纠纷源头治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同时联合北京市版权局发起“规范图片版权市场 共促产业健康发展”倡议,并与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调研报告中指出,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不足、获取授权渠道不畅是侵权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部分图片权利人将维权诉讼作为经营方式之一,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促进版权交易的目的较为明显。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应建立专门的集约化线上图片交易市场,推动版权公示和交易机制的变革,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可探索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版权登记、权属公示、交易备案、许可费提存等各环节,形成完整、透明的公示制度,各平台可探索建立图片使用人和权利人授权机制的新模式,以实现多赢局面。

  因缺少授权渠道只好搜来就用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中,排名前十位的原告主要集中于国内图片公司和个别个人权利人,排名前五位的图片公司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称,通过梳理分析发现,这些诉讼的类型化特点明显,直接侵权的主体既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也有个体工商户、个人,新闻网站等媒体侵权多发,微博、微信、博客、贴吧等平台上的自媒体用户侵权现象亦十分普遍。使用图片具有不同的目的,其中最主要的使用方式是在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占比94%。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案件梳理发现,多数案件系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导致。在北京互联网就相关问题对图片权利人和使用人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有31%的使用人直接通过搜索引擎获得相关图片,而未寻求权利人授权。问卷调查同时显示,图片使用人事先获得授权存在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无法知晓图片的权利人,缺少获得授权的渠道;获得授权许可的时间成本较高,无法及时满足使用需求;图片使用人对权利人是否就图片享有权利不信任;权利人要价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由此可以看出,图片市场存在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状态不清晰、授权渠道不畅通等问题,这是导致侵权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也严重制约了图片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姜颖说,实践中发现,多个权利人针对同一图片分别主张权利、原告并非权利人却主张权利、被告已获得授权却仍被起诉等情况时有发生。在问卷调查结果中,50%的图片使用人表示对权利人是否享有权利不信任。

  网络服务平台作为侵权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载体,部分原告除起诉直接侵权人以外,同时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共同被告。在法院已有生效判决明确网络服务平台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原告在后续案件中仍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被告,以此制造管辖连接点的意图较为明显。

  部分权利人将诉讼作为获利方式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大量的案件,原告采用统一格式的起诉状和证据组合方式,有明确的诉讼策略和目的。部分案件中,权利人并不注重通过正常渠道对外进行版权许可,而是将诉讼索赔作为经营或者获利的方式之一。

  例如,针对同一被告,多数原告往往仅就一幅图片提起诉讼,在进入诉讼调解程序时,原告又请求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所有图片一并打包调解,或者促使被告与其签约购买相关图片库产品,试图利用司法力量同时达成解决其版权争议及促成版权交易的目的。

  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甚至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主动锁定图片权利人,利用专业软件检索到侵权行为后再向图片权利人寻求授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这种维权方式已经成为这些图片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式和部分律师开发客户和案源的主要渠道。

  此外,在绝大部分案件中,原被告均未针对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进行举证,法院判决多使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实践中,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判标准体现出差异化和梯度化。据介绍,目前单幅摄影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300元,最高为4000元,中位数为800元,平均值为867元;单幅美术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440元,最高为25000元,中位数为800元,平均值为5670元。针对损害赔偿的问卷调查结果差异较大,有63%的图片使用人认为单幅图片的损害赔偿金额低于200元是合理的;而51%的权利人则认为单幅图片判决2000元以上是合理的。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图片版权交易本应是市场行为,交易价格也应在市场中形成,由市场进行定价,但目前,利用司法程序进行事后救济的现象严重,司法定价替代了正常的市场行为,说明图片版权市场的功能目前未能有效发挥,亦会进一步扰乱图片版权市场的秩序,影响市场调节作用的正常发挥。此外,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损害赔偿积极举证,使法官在个案中无法确切了解相关图片的市场交易价格,可能导致司法定价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脱节。

  审判环节加强权属审查防止浑水摸鱼

  针对图片版权案件存在的权利状态不清晰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加强权属审查,防止浑水摸鱼。比如,在刘某诉北京华网公司案中,原告虽然提交了作品署名等初步证据,但涉案摄影作品含有原告本人的远景侧面、背影及就餐照,法院据此认为,原告无法说明涉案作品是否由其本人拍摄以及如何拍摄,且难以认定为自拍,应认定原告并非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能充分披露用户信息的,法院则会推定其实施了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姜颖解释称,一般情况下,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并不直接提供作品,在不能证明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仅承担“通知-删除”责任,但如果服务提供者不能提供用户上传的充分证据,则需要承担直接提供作品的侵权责任。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还确定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差异化的损害赔偿数额,对权利人进行适度保护等审理的基本原则和裁判规则。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应充分发挥司法的指引作用,积极引导适用小额诉讼、多元调解等程序,快速高效解决纠纷,通过裁判规则,引导图片版权的商业价值实现途径回归市场,让当事人明确意识到,诉讼只是侵权的事后救济手段,不应成为获取商业利益的主要渠道。

  姜颖称,在案件审理环节,鼓励原被告针对损害赔偿提交参考证据或者充分陈述理由,使司法定价与图片的市场价值更相适应。法院在审判中会注重区分不同情况,损害赔偿的数额会“有升有降”,对原告以诉讼索赔为主要经营方式,或采取“放水养鱼”策略并不注重作品正常市场传播的,适当降低赔偿额度;加大对独创性高、市场价值大、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优质图片的保护力度,提高赔偿标准;对重复侵权、主观故意明显的被告,酌情加重赔偿;对于过错程度较小或者无过错的被告,适当降低赔偿标准或者仅判令停止侵权。

  可利用区块链改革作品公示制度

  对于如何从源头上避免或者减少争议发生的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需要司法机关、版权管理机关、权利人、图片使用人和网络服务平台等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和协作,从图片的创作、管理、许可、传播、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入手,共同推进图片版权保护和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要转变目前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的现状,实现图片交易回归市场的目的,需要建立图片检索和预警功能强大、权利状态和许可条件公开透明、交易方式便捷、争议解决方式多元的线上图片交易市场”。姜颖说,在交易市场内,权利人可对自身作品进行权利公示,并公开针对不同使用行为和方式的许可条件;版权登记机构、公证机构以及其他存证机构可以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供版权登记或存证、侵权取证等法律服务;市场管理者应采用版权过滤和比对等技术,对存在权利冲突或权属存疑的图片采取初步筛选、暂缓上架销售等措施,避免交易相对方受损;图片使用人可以通过站内搜索便利获取需要的图片资源,并进行线上协商或按照公示条件直接支付完成交易;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平台调解或者法院派驻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在线解纷;需要诉讼的,可以利用法院设在站内的端口直接提交立案申请。

  在交易市场中,可以一站式完成图片的权属确认、权利流转、许可使用、侵权取证、争议解决,满足各方的版权管理、使用、保护和解纷需求。

  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应改革当前的作品登记和交易公示制度,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可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改革作品登记和交易公示制度,建立更为集中、便捷、透明、证明力更强的著作权登记体系。图片使用人应当转变观念,尊重他人的劳动创造,牢固树立“先付费,后使用”的理念,充分利用线上版权交易市场获取图片资源的使用许可。在确有需要又缺乏获取授权路径时,应保持最大善意,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可采取预先向集体管理组织、公证处等机构提存合理使用费的方式,避免侵权风险。

  法院建议,网络服务平台应重新定位角色,承担版权保护的社会责任,为平台用户提供图片版权使用许可或便利的许可使用方式。姜颖举例称,当前有的网络服务平台联合版权方提供正版图片,供平台内用户使用,平台从用户的内容收益中扣除相应比例,作为图片的许可费支付给权利人;还有网络服务平台从权利人处购买图片库,供平台用户免费使用,“这两种模式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平台用户的使用需求,也有利于促进图片的正版化利用”。

  发布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北京市版权局发出倡议,倡导图片权利人、图片行业组织、图库经营单位、网络服务提供商、图片使用者、著作权服务机构尊重图片版权,共建、共治、共享图片行业良好版权生态,坚持“先授权、后使用;无授权、不使用”的规则意识,自觉使用正版图片,抵制使用盗版图片。(记者徐伟伦,通讯员史兆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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