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DGIP)宣布,只有在专利获得授权后才能对其进行转让备案,此举有效禁止了待决专利申请的转让备案。目前,这项新政策已经生效。
此前,DGIP允许对尚未获得批准的专利申请进行转让备案。而现在DGIP宣布仅在专利被授予后人们才可以提出转让备案请求。这种政策变化所带来的主要结果是,专利所有者将不得不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向印DGIP的专利部门提交转让备案请求。
DGIP主要根据《印尼专利法》(2016年第13号法)第1条(1)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决定。根据该条款,专利指的是国家授予发明人在特定时间内使用技术领域的发明或授权他人使用该发明的专有权利。DGIP专利部门的立场是,该条款所指的专利仅仅是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因此,这些权利只能在被授予后才能转让给他人进行使用。
根据《2010年第37号总统条例》的规定,人们在为已授予的专利递交转让备案请求时必须提供如下文件:官费(目前为70万印尼盾,约合50美元)缴纳证明;已支付当年年费的证明;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双方签署的转让文件的公证件,而且必须翻译成印尼文;授予专利证书的核证副本。
对于待决专利申请而言,DGIP公布的新政策并不会影响专利申请人根据《2018年第38号政府条例》第51条的规定提出更改申请人数据的请求的能力。该法规允许申请人更改其姓名或地址(或公民身份,如果申请人是个人)。此外,申请人仍然可以要求更改与代理人、发明人、优先权信息、发明名称以及权利要求有关的申请数据。(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李艳秋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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