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皇》经典角色“不知火舞”被电影抄袭 内地版权方获赔80万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拳皇》经典角色“不知火舞”被电影抄袭 内地版权方获赔80万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6月10日

曾经风靡一时的街机游戏《拳皇》,应该是不少人的童年回忆。《拳皇》在中国大陆的版权方——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现,电影《三流女侠》未经授权,抄袭“不知火舞”“陈国汉”等《拳皇》经典角色。为此,乐玩公司一纸诉状将制作《三流女侠》的三家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海淀法院对本案一审宣判,认定三家被告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三家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乐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

这三家制作出品《三流女侠》的公司分别为,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据了解,《拳皇》是日本SNK公司于1994年开始发售的一款街机游戏,乐玩公司获得了《拳皇》97版、98版及游戏角色在中国大陆的相关著作权利。

乐玩公司认为,三被告未经授权在电影《三流女侠》使用《拳皇》中“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等四个经典角色形象,侵害了自己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三被告在游戏角色基础上,误导性地命名电影对应的游戏角色,如将“陈国汉”改为“陈胖子”,还把“不知火舞重操旧业”作为宣传语,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乐玩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三家被告则认为,乐玩公司的相关权利是非独占性、排他性的,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威驰克公司、湃拉工作室并非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次,乐玩主张《拳皇》的角色形象作品、角色名称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电影中的人物形象、名称与游戏均不同,且涉案电影的宣传语是由宣传方爱奇艺添加,三家公司与乐玩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经审理,法院确认乐玩公司经过合法授权,享有对《拳皇》游戏角色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主张权利。其次,游戏中“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等四个角色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法院认为,电影《三流女侠》几乎“原样照搬”《拳皇》的游戏角色,通过摄制电影的方法将其固定相应载体上,构成了对摄制权的侵害。不过,片方从游戏角色到电影人物的改变过程中,没有增添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尚不足构成新作品,本质上仍是复制行为,故未构成对改编权的侵害。

随后,片方又通过爱奇艺网站进行传播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由于电影在被用于信息网络传播之前,必然存在将文件上传至服务器的复制行为,所以应由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非复制权予以规制。

此外,三被告以“不知火舞重操旧业”宣传电影,并借助游戏角色名字或形象特征来命名电影人物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属于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涉案游戏及其角色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乐玩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目前,本案仍处于上诉期内。(记者 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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