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瓜视频“郭德纲”遭盗播案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爱奇艺构成侵权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西瓜视频“郭德纲”遭盗播案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爱奇艺构成侵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5月30日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爱奇艺被诉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共四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爱奇艺侵犯了西瓜视频对《一郭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爱奇艺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赔偿责任。

《一郭汇》是知名相声演员郭德纲的一档短视频脱口秀。自2017年12月29日上线后,《一郭汇》在今日头条、西瓜视频累计播放量超过2亿次,单期最高播放量超过3000万。2018年4月,西瓜视频发现爱奇艺内有多个播放《一郭汇》内容的视频。作为《一郭汇》的著作权人,西瓜视频认为爱奇艺未经许可的播放行为构成侵权,遂起诉至法院。

西瓜视频诉称,其是视频节目《一郭汇》的著作权人,爱奇艺未经许可,擅自向网络用户提供了该节目第1期、第3期以及第7期的内容,侵害了西瓜视频的合法权益。

爱奇艺辩称,涉案节目为一档个人脱口秀节目,独创程度较低,不构成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两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作品为系列脱口秀综艺节目中的一期,有针对该期节目特别选定的主题,亦并非仅对主持人及嘉宾的讲述内容进行简单机械录制,有解说字幕、画面插播、画外音、镜头切换、特效及特写,节目结尾处还有嘉宾向主持人提问及主持人回答,系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了制作者独特的视角和富有个性化的选择与判断,表达了与主题相关的思想内容,其独创性程度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要求,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爱奇艺辩称,侵权视频为用户上传,爱奇艺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无任何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如果不构成明知或应知,是可以免责的。但是该规定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实能证明其提供的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技术服务,而并未直接提供侵权作品。

但在长达近两年的诉讼中,爱奇艺始终无法提供真实上传用户的具体注册及上传信息,因而法院认定爱奇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提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性质,从而认定其构成直接提供侵权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

当前,优质内容已成为吸引用户、获取流量的核心资源。互联网平台关于优质内容的竞争日趋激烈,这种情况下,有的平台铤而走险,将其他平台的优质内容进行搬运后在前台伪装成用户上传,被主张侵权行为时即援引信息存储空间技术服务做抗辩。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判决表明,伪装用户上传但无法提供用户真实信息的平台,在侵权诉讼中主张信息存储空间技术服务的抗辩,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需对直接侵权行为依法承担责任。“这一判决,对我国在线视频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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