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南山一起涉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宣判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广东深圳南山一起涉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宣判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5月22日

近日,一起涉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瑜、王某均曾就职于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且二人皆为5G方面的专家。任职期间,两被告人接受某研究所5G有源天线原型机的技术外包项目,并找到某公司原有源天线A8808项目多名成员进行技术开发,研发完成后交付了一台5G有源天线原型机及相关技术文档,并收取项目经费235万元。

经鉴定,王某交付和发送的技术文档与某公司的文档具有同一性,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查明,某公司对该文档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该文档商业秘密的评估值为4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档内容系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黄某瑜、王某在为某研究所研发5G项目的过程中使前述商业秘密实际脱离某公司控制,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某公司因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受损失为430万元。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全部犯罪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黄某瑜、王某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南山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了解到,二被告人系通讯技术领域的专家级人才,黄某瑜2016年从某公司离职后自主创业,所开办公司主业为无人机图像传输技术的自主研发,拥有多个发明专利,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没有使用某公司的技术,却因二被告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经营陷入困境。

为尽量减少案件审理对企业正常经营、创新发展的影响,南山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二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公司谅解等情况,对二被告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判决时南山区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及公诉机关明确建议适用缓刑等情况,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5G即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的简称,是最新一代蜂窝移动通信技术,近年来,多个国家都加大了对5G技术的研发投入。某公司一直是我国5G领域的领军企业,在5G领域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被告人黄某瑜和王某泄露的两份技术文档是某公司在5G技术领域的重要技术资料,属于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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