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各地陆续出台了知识产权白皮书,回顾了2019年度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成绩单。其中,北京在2019年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中,“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指标名列全国第一;上海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位居全国第二;广东全省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授权总量位居全国第一。
在“北上广”闪亮的成绩背后,折射出地方对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工作机制及制度建设的积极探索与创新。
适度公开技术审查意见
在完善审查机制方面,上海法院出台了国内首例《技术审查意见适度公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技术审查意见是技术调查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说明,以弥补法官在此方面的知识漏洞,为作出公正合理判决提供参考,在涉及专利、商业秘密等技术类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制度。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出台,开始全面推行技术调查官制度。其中规定,技术调查意见不对外公开。
实际上,在调查意见是否公开这一问题上,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一些专家认为,公开调查意见,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论,将降低案件审判效率,尤其是部分知识普及性的简单调查意见,公开将提高审判成本,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也有观点指出,即使是技术调查官,也存在知识水平、立场、知识偏见等局限,尽管技术审查意见原则上仅作为参考,但在实践中,其被法官采纳的几率较高,为保证调查意见的客观性与准确性,以及技术调查工作的中立性与公开性,应当允许当事人发表意见。
基于这些考虑,上海法院采取了调查意见适度公开的方式,并细致规范了公开的适度原则、适用条件、程序要求以及公开后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完善了上海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为提升技术调查的科学性、中立性、透明性提供了更全面的制度保障。
提升办案效率
在提升办案效率方面,广东省专门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案件推行快审模式,由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率先展开这一机制改革。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多名法官曾向媒体表示,相比发明专利等技术性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往往案情较简单,审理难度较低,而案件数量较多。在传统的审理模式下易出现案件积压、庭审冗长、一审周期长等问题。
针对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建立了由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专门快审团队,并形成一套标准化流程,如将证据交换、质证程序等部分程序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完成,法官则集中精力于案件争议焦点上。
配套举措还包括提前告知当事人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力度,避免出现以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情况,以及形成统一的诉讼文书模板,通过E网一键完成送达、公告、生成文书、归档等工作。
在实践过程中,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不断总结经验,于今年3月发布19个外观设计专利典型案件,总结了侵权责任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侵权赔偿责任等难点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和处理方式,为更多同类案件审判提供示范。
这些改革措施明显提升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审理效率。《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9年度)》显示,首批专利速裁案件结案周期为52天,相比改革前时间大大缩短。
上海法院也推出了类似的新型庭审方式,通过书状先行,鼓励当事人在庭审前提交举证质证的相关书面材料,并通过庭前会议等形式,确认无争议事实和诉请,梳理出争点,在正式庭审中集中解决。通过这种新方式,在某外挂软件抢购理财产品案中,原本耗时几天的庭审被压缩至约1小时,效率提升显著。
北京法院则积极推广“互联网+”审判形式。自2018年成立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实现了线上全流程审理,其电子化操作大大简化了流程,降低了审理成本。据《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类案件占比高达76.1%。
在此基础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又专设了网络著作权二审案件合议庭。“此前知识产权案件一审一般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完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作为二审法院,这就容易出现线上线下的对接障碍。而二审案件线上审理模式的开通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说。
完善侵权赔偿
在知识产权案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往往得不到满意的侵权赔偿结果。即使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的北京,赔偿金额低的问题同样普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该院近6年的专利案件审理存在损害赔偿计算较笼统、法定赔偿适用比例较高的现象。
该报告指出,权利人举证难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等特点,无论是精准计算损失,还是证明侵权人是凭借侵权行为而获利都十分不易。
刘晓春进一步解释道,在原告无法证明具体受损金额时,法官就会启用法定赔偿,综合考量整体侵权规模、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估算,因此常常出现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不匹配的情况,数额的不确定性也导致原告认为低估损失,而被告觉得高估赔偿金。
实际上,除了法定赔偿,我国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中还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即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失额的赔偿规定。不过,刘晓春指出,其适用标准和规则都不够清楚,什么情况下可以惩罚赔偿、赔偿多少并不明确。再加上真实损失情况难以判断,法院最终往往还是选择适用法定赔偿。
为解决赔偿难题,各地知识产权法院纷纷采取措施。北京、上海、广东都通过强化诉讼保全措施来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如将重要且难度较大的取证任务交由法院和律师完成,更多地使用证据出示令、法院依职权取证、律师调查令等,或将举证责任由原告转移至被告,并使用举证妨害推定等规则,减轻权利人举证压力。
同时,地方还加大侵权的赔偿力度,如上海和广东开始推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性惩罚制度。在多起相关案件中,全额支持原告对于赔偿金额的诉请,或做出法定最高赔偿。据2020年4月20日发布的《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显示,广东全省法院2019年审结的专利案件平均判赔数额为47.59万元,同比增长140.84%。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在这些做法之外,还制定了明确的损害赔偿标准。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刘晓春表示,这一文件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进行了非常全面且详尽的规则细化。
“其中的类型化尝试是一大亮点,即根据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分类规定不同的裁判标准和赔偿考量因素。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不同的作品考虑的因素不同,分类规定给了法官和当事人非常明确的指引。”刘晓春说。
在此基础上,《标准》细化了此前法律中关于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宽泛规定,明确了赔偿原则。其中包括对赔偿证据的保全,以及裁量性赔偿的规定,即在权利人无法证明确切的损失数额,但证据显示实际损失明显超出法定赔偿数额时,视情况在法定赔偿额之外确定赔偿数额。
刘晓春认为,这些规定一方面使得各方当事人对于赔偿能有更清楚的预期,从而选择适当的赔偿方式。另一方面,对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一些要件的清晰化,也体现了北京高院对于举证难等实际问题的回应,一定程度上能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难题,特别是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能够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通过司法裁判实现知识产权价值。(记者 陈和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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