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裁定,根据商标法,替他方存储商品的企业无需为存储商品侵犯商标权承担责任,只要他们自身没有推广或销售侵权商品的计划。
这项裁决与亚马逊及其为其他零售商提供的存储服务有关。欧盟法院裁定,根据欧盟商标法,如果仓储提供商并不知晓相关商品侵权,且仅第三方而非仓储提供商打算供应商品或将商品投放市场,则不能认定仓储提供商存储侵权商品是用于供货或将其投放市场。
商标法专家弗洛里安.特劳布(Florian Traub)和亚历山大.贝尔(Alexander Bayer)表示,欧盟法院的裁决可能不适用于其他零售存储提供商。
不久前,德国联邦法院向欧盟法院就奢侈品制造商科蒂起诉亚马逊商标侵权一案向欧盟法院征求意见。
在德国法院,拥有“Davidoff”商标的科蒂诉称亚马逊子公司允许他方未经许可销售“Davidoff”牌香水,故亚马逊子公司侵犯了科蒂的商标权。
在欧盟拥有商标权的企业能控制其品牌的使用方式。他们可以决定如何将品牌商品首次投放欧盟市场,还可以对带有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品牌标志的竞争性商品采取措施。
但是,根据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如果网络平台只提供托管服务且对有关活动并不知情,该平台无需为他方在其平台上实施非法行为承担责任。
特劳布表示:“乍一看,欧盟法院裁定仅提供存储服务、对侵权不知情的网络零售商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但是,该裁决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此案中的关键因素是亚马逊的存储业务和其销售平台业务被认定是分离的。
特劳布指出:“如果一个集团拥有多重业务,但对哪个公司提供用于销售的商品没有明确的区分,且不能让消费者分清哪方对销售负责任,法院很可能会从全局出发,裁定零售商侵权。”
贝尔表示:“欧盟法院的裁决考虑了商标法中规定的仓储提供商的责任问题。零售商应注意其他欧盟法律允许品牌所有者从间接责任的角度维权。”
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规定,如果第三方使用中间商提供的服务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可申请针对中间商的禁令。(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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