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怒告“李鬼”商标侵权 违规服务商被判赔200万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支付宝怒告“李鬼”商标侵权 违规服务商被判赔200万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4月12日

  号称要在全国300多个城市举行“支付宝应用公测”的研讨会,蹭着这块金字招牌去招揽自己的小程序开发生意,广东一家公司因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蚂蚁金服、支付宝告上法庭。

  近日,浙江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李鬼”广东第六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六感公司”)被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蚂蚁金服和支付宝200万元。

  蚂蚁金服集团副总裁兼首席知识产权法务官白建民介绍说,早在2017年,蚂蚁金服集团就开始对此类不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在行业内最早针对支付宝生态系统中的违规服务商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第六感公司即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第六感公司是一家移动营销服务公司,提供小程序开发服务。其在全国范围内冒用蚂蚁金服和支付宝官方名义开展“支付宝应用公测全国巡回研讨会”“支付宝应用企业优选计划”等营销活动。在宣传的文案中,这家公司号称“结合了上千名网络营销专家打造巡回演讲,2018年在全国300多个城市陆续举行”。而在活动邀请、会议现场等环节,第六感公司违法使用支付宝和蚂蚁金服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等官方标识,制造出活动系官方举办、第六感公司与蚂蚁金服及支付宝存在组织或授权关系的假象,以此兜售小程序开发服务、给出虚假承诺,导致不明真相的商户与服务商与其签订合同,遭受损失。

  在接到多起用户咨询和举报后,支付宝展开调查、举证,于2018年5月起诉第六感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019年5月30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决第六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就侵权事实在媒体刊登声明为蚂蚁金服、支付宝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蚂蚁金服、支付宝经济损失等共计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第六感公司提起上诉并抗辩称,其使用“支付宝”标识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浙江高院二审认为,对他人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应当限于必要、合理的范围内,在主观上应当具有善意,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本案中,第六感公司在宣传经营过程中大量、突出使用被诉标识,以不规范的“支付宝应用”等表述替代“支付宝小程序”,并故意不使用可与蚂蚁金服、支付宝公司产生区分度的第六感公司的商业标识,却以“移动营销服务中心”为名,进一步模糊其与蚂蚁金服、支付宝之间的非关联性,在客观上已经导致相关公众对软件设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其与蚂蚁金服、支付宝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因此,第六感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浙江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随着App、公众号、小程序等移动应用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批混水摸鱼的投机者,网络平台的经营性商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开展经营活动,吸引用户眼球,以欺骗性方式牟取财产利益的情形为行业普遍的状况,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蚂蚁金服和支付宝发起的维权行动,不仅是对自身品牌的有效保护,更重要的是对支付宝生态系统中平台治理进行的有益尝试,以达到维护网络生态系统公平竞争秩序,以及保障用户经济利益等多重目的。”白建民表示,此类维权案件进一步厘清了商标法中合理使用的界限,也启示平台服务商在宣传推广自身商品服务的过程中,应合法正当地创新商业模式,以推动行业发展,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共同维护网络生态系统的竞争秩序和交易环境,而不应当不合理地冒用权利人的竞争优势,为自身谋取利益、损害用户利益。(记者 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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