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能否激励人工智能开发人员开发新药?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知识产权法能否激励人工智能开发人员开发新药?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3月4日

  近日,麻省理工学院(MIT)宣布,研究人员已经使用人工智能(特别是机器学习)发现了新的抗生素化合物。其中一些化合物对世界卫生组织(WHO)列为新抗生素攻克的主要目标的3种传染病中的2种有效。这些发展十分振奋人心,也显示出人工智能在促进创新和科学进步方面的巨大潜力。

  研究人员利用机器学习计算机模型对6000多种化合物进行了分析,以对可能作为抗生素的化合物进行第一轮筛选。测试成功后,该模型算法对包含1.07亿个化合物的数字数据库进行筛选,在几天之内就筛选出了近20种可能的新抗生素。其中一种名为“halicin”的新抗生素被证明对几种特别难治的传染病是有效的,其中包括结核病和艰难棱状芽孢杆菌(C difficile)感染。研究人员目前正在寻求与非营利组织或制药公司合作,开发这种新抗生素以供人类广泛使用。

  这种药物和技术的创新具有巨大的价值,因为它为人类和社会带来了实质性的利益。然而,不得不提到的一点是,创新者需要资金,而那些投资者则需要投资回报。这些投资既需要保护又需要激励,以保护使用人工智能(无论是人工智能创建的还是人工智能支持的)而产生的成果中的权利。

  通常,药用化合物是受专利保护的。但是,确认发明人或从发明人处获得转让的相关要求可能意味着人工智能创造的发明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实际上,欧洲专利局最近拒绝了两项以人工智能机器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并指出在任何欧洲专利申请中所指定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同样,尽管软件享有版权保护,但软件中包含的算法可能不会受到保护。在大多数欧洲司法管辖区和美国,算法通常被看作一种想法、原理或方法,在版权法方面仅受到不完全的或间接的保护。版权也不能阻止个人使用该软件的副本来研究和测试该软件的功能。因此,这类软件就可以被复制,然后以独立的且非侵权的方式实施类似的想法和原则。

  几十年来,一直有人提出关于人工智能发明的主张,但是直到最近才这类主张才在知识产权法的传统结构下进行测试。全球冠状病毒的爆发更加表明了对相关技术进行投资的迫切需要。这些技术可以快速有效地作出反应,以帮助预防毁灭性的疾病和全球流行病。尽管人工智能发明享有的特殊权利非常有限,但与软件相关的所有创新工作的权利框架都需要被认真考虑,以确保能够对重大创新进行持续投资。

  麻省理工学院医学工程与科学研究所(IMES)和生物工程系的教授詹姆斯.柯林斯(James Collins)表示:“我们希望开发一个平台,使我们能够利用人工智能的力量来开创抗生素药物研发的新时代。我们使用的方法已经发现了这种惊人的药物分子,可以说它是已发现的最强大的抗生素之一。”(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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