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华美牙科发布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芦再红、钟迎春及株洲华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关于侵害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上述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株洲华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微信、户外广告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华美”字样;
2、判令被告株洲华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美”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株洲华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在湖南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株洲华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就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60万元,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等维权费用人民币10万元,合计人民币390万元,被告钟迎春、芦再红对被告株洲华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收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9)湘02知民初135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株洲华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被告株洲华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驳回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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