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南非的创意产业正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就是一部分来自全球或者当地的企业会以一种违背公平原则的方式来使用那些版权作品,并且甚至不会支付任何的补偿费用。南非当地的创意产业专家认为,该国的《2015年版权修正法案》让这一现象变得更加严重,而且该法案从一开始就遭到了南非创意产业的反对。
另外一个同样让人感到困扰的问题则是这部《2015年版权修正法案》似乎与《南非宪法》中的第25条规定有所冲突。有鉴于此,本文将着重介绍下哪些行为会在南非构成版权侵权行为以及人们应该如何正确地转让版权。
直接侵权
根据南非《1978年第98号版权法》中第23条1款a项的规定,直接侵权行为,指在未获得版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复制、改编或者公开版权作品的行为。
不过,《1978年第98号版权法》也同时指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必须要判断下列几个因素:
是否有侵权作品?
首先,侵权作品和版权作品在客观上必须存在足够的相似性,而这就需要对这些作品进行比较以确定相似程度。
其次,侵权作品与受版权保护作品之间必须要存在着某种联系,或者说是有某种因果关系。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个要素必须要同时得到满足。
是否有侵权行为?
侵权人必须已经做出了《1978年第98号版权法》第6条至第11条中所规定的一种或者多种行为,例如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对外进行了公开等。
间接侵权
根据《1978年第98号版权法》第23条2款的规定,即便有人并未亲自实施某些受到版权法规限制的行为,但如果其依然参与了相关的侵权活动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将会被看成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例如,如果有人进口或者出售盗版数字影碟的话,那么从其开始运作此事时就已经构成了间接侵权行为。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1978年第98号版权法》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标准还有另外一个,即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是被人用来获取商业利益的,而不是用在私人或者个人的用途。
版权的转让
顾名思义,版权转让指的就是权利所有人将自己作品的版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一般来讲,为了完成转让工作,有关各方必须要签署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协议。这种转让协议一般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并且还要签上版权所有人(或者版权所有人的代表)的名字。此外,转让协议中的内容还要明确体现出有关各方希望转让以及获得相关作品版权的意愿。
对外许可
通过对外许可,版权所有人能够保留住自己的版权,同时被许可人也可以得到使用相关版权作品的权利。通常,这种许可方式有两种,即专有使用权许可和非专有使用权许可。
专有使用权许可
通过这一许可方式,被许可人将可以获得版权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换句话来讲,在许可协议的有效期内,除了被许可人以外,其他任何人(包括版权所有人)都无权再使用相关的版权作品。
非专有使用权许可
如果被许可人获得的是某件版权作品的非专有许可权的话,那么这就意味着该作品的版权所有人仍然能够继续使用这一作品,并将该作品的使用权再许可给其他人。
版权注册
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有所不同的是,那些由南非公民或者是在南非境内创作出的原创性作品自其问世之时就可以自动获得版权保护,而无需再专门前往南非的知识产权机构开展注册工作。不过,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电影作品目前似乎还不能自动得到保护。
结语
整体上来看,南非的版权保护工作较之以往还是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不过,为了进一步提升南非版权所有人的信心并吸引到更多的海外投资,南非仍应该持之以恒地对本国的版权法律制度进行改善,赋予各类法规更多的确定性,并提高相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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