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6769号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典》正式生效。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向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提交自己的外观设计申请,而TPTO则必须要按照其职权来对申请的新颖性展开审查。
此前的法律规定
在《第6769号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典》出台之前,土耳其此前的法律,即《第554号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法令》虽然也将具备新颖性作为外观设计能够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但是该法令却没有明确要求TPTO必须要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新颖性进行审查。
因此,在《第6769号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典》实施以前,TPTO的常规做法就是直接将符合形式要求的外观申请直接对外公开以供第三方提出异议,而不会对上述申请的新颖性进行任何的审查。换句话来讲,在此之前,只要没有第三方提出异议,那么TPTO就不会花时间去认真审查外观设计申请的新颖性。
新法规带来的变化
根据《第6769号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典》中第56条的规定(标题为“新颖性和独特性”),一件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的标准就是在其申请日之前没有任何人曾在全球范围内对外公开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外观设计。不过,《第6769号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典》也为外观设计的申请工作提供了1年的宽限期。换言之,在土耳其首次公开自己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只需要在1年之内及时递交这件外观设计的保护申请就可以继续保持该申请的新颖性。
此外,《第6769号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典》中的第64条(标题为“审查”)还明确指出TPTO必须要依照其职权对申请的新颖性展开审查,并且有权驳回那些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外观设计申请。由此可见,《第6769号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典》中的第64条规定赋予了TPTO能够以未满足新颖性规定为由而作出驳回决定的权利。
因此,现在的TPTO会对所有的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这些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如果TPTO认为一件外观设计申请满足了新颖性的要求,那么其会对外公开这件申请以供第三方提出异议。如果TPTO认为外观设计缺少新颖性,那么其就会发出一份驳回通知,并连同相应的检索和审查报告一并交给申请人。
近期,TPTO就根据《第6769号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典》中的第56条规定判定一件外观设计申请缺少新颖性,理由是TPTO认为该申请在此前就已经对外进行了公布。据称,这件外观申请在很多年以前就已通过某一知名网络社交媒体向公众进行了披露,而TPTO也在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时附上了相关的检索和审查报告。
结语
如果TPTO能够遵守《第6769号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典》的规定并依照自身职权对外观设计申请的新颖性进行审查,那么可以预见未来第三方提出异议的数量将会大幅降低,而且土耳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质量将获得进一步的提高。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TPTO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势必会影响到土耳其未来的外观设计申请数量以及相关的侵权诉讼数量。
尽管尚不清楚TPTO在审查外观设计申请的新颖性时是否会用到某些专用的数据库,但其在开展上述工作时应该会考虑使用某些互联网搜索引擎以及社交媒体平台。(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版权所有 浙ICP备120432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