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科勒公司)诉被告浙江维卫电子洁具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维卫公司)、上海维卫电子洁具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维卫公司)、台州市宜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台州宜家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科勒公司诉称,其为名称为“马桶”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1330193853.8,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母公司(KOHLER CO.)是世界著名的厨卫产品制造商之一。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5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30日,该专利至今有效。
科勒公司发现浙江维卫公司和上海维卫公司共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台州宜家公司许诺销售、销售的型号为V9-B和V9-C的坐便器(下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科勒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同时,科勒公司认为,京东公司为台州宜家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提供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科勒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浙江维卫公司和上海维卫公司赔偿科勒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42.085万元,台州宜家公司对上述金额中的20万元经济损失及42.085万元合理支出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科勒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浙江维卫公司、上海维卫公司、台州宜家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驳回科勒公司的诉讼请求。
京东公司辩称,其仅为被诉侵权产品提供销售平台,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请求法院驳回科勒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对科勒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勘验。
浙江维卫公司、上海维卫公司、台州宜家公司主张马桶类产品上宽下窄的桶状结构较为常见,其设计空间较小。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在上盖顶部轮廓、侧部桶盖线条、排污豁口形状、两侧桶身装饰及散热孔的分布等部位存在差异,考虑到此类产品较小的设计空间,上述差异使得两者整体上视觉效果差异较大。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案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本报记者 吕可珂 通讯员 段重合)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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