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九月,为应对美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专利申请积压和低质量的专利、专利诉讼费用过高、耗时过长的问题,美国修订了《美国发明法案》。美国的此次专利法修改涉及内容非常广泛,但总体看来,其与中国最新修订的专利法趋于一致。
首先,在专利申请方面由先发明制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制(first inventor to file)。长期以来,美国专利制度一直采用先发明制,即专利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而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制。此次专利法改革,美国将先发明制改成了发明人先申请制,即专利授予先申请的真正的发明人。
其次,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实行绝对新颖性。此前的美国专利法规定,世界范围内的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形式公开,以及美国境内公开使用、销售而公开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修改之后取消了地域区分,凡世界范围内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销售或其他方式为人所知的技术均构成现有技术。中国专利法最新的修订也是由原来的“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
另外,在对专利提出质疑的机制方面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增加了新程序。此前,在美国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挑战主要是通过诉讼在法院解决。新修订的专利法生效后,如中国一样,商业方法专利在美国将很难得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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