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欧洲法院(ECJ)即将在BSH Hausgeräte诉Electrolux案中作出的裁决可能会使统一专利法院(UPC)能够对欧洲专利局(EPO)授予专利的英国部分进行裁决(2024年5月31日)。大法庭重新审理了这一长臂管辖权案件,随后总顾问撰写了第二份补充意见。
最新消息:2月25日,ECJ下达了判决,其影响将远远超过任何其他欧洲专利判决,甚至包括华为诉中兴案。其最终效果是,只要被告的住所地在欧盟成员国法院或UPC成员国(统称“UPCland”)境内,该被告(及任何被合法追加的协助侵权共谋方)就可能被判令支付损害赔偿和/或停止侵权行为,即便所涉专利在法院传统管辖地域之外有效,且不因被告提出专利无效抗辩而受限(但裁决仅约束当事人,不会导致外国专利从其他国家专利登记簿中注销或权利要求修改)。实践中,这意味着:UPC可针对住所地位于UPCland的被告(或合法追加的共谋方)就欧洲专利局(EPO)授权的非UPCland区域专利(如英国、土耳其部分)颁发禁令或判赔,欧盟成员国法院(如德国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荷兰海牙地区法院)亦可针对此类被告就外国专利(例如美国、中国、巴西等国专利)作出禁令或赔偿判决。
直接影响:对于审理此类域外侵权案件的法院而言,关键问题是是否中止其侵权案件以等待外国有效性裁决。对于其他欧盟成员国而言,中止程序的障碍将比对非欧盟专利更高。尽管欧盟的专利法院现在有义务对此类诉求作出裁决,但诉讼当事人仍需考虑特定法院是否实际愿意这样做,因为若法院试图避免审理涉及域外诉求(可能涉及外国法律问题,例如关于eBay诉MercExchange案的禁令标准或故意侵权加重赔偿标准(三倍赔偿))的繁琐工作,其可能对侵权和/或有效性采取更加怀疑立场的风险始终存在。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执行可能遇到重大复杂问题,例如若有人在欧洲法院(如出于成本原因)就美国专利起诉一家欧洲汽车制造商和一家美国供应商。
更广泛影响:近期,英国上诉法院(截至2025年2月16日《IP fray》文章所述)展现出一种司法帝国主义倾向,可能向几乎所有行业标准的实施者开放标准必要专利(SEP)甚至非标准必要专利(若通常与SEP一同许可)的临时许可。欧洲法院(ECJ)裁决可能会引发美国、英国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对域外权力侵蚀的担忧,并可能导致其他地区出现类似扩张性裁决。(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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