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2012年5月至9月期间,飞利浦起诉了三家印度DVD制造商——Pearl Engineering Company、Powercube Infotech和Siddharth Optical Disc Private Ltd.,指控其各自侵犯了一项涉及八至十四调制增强(EFM+)编码的标准必要专利(SEP)。该专利是DVD制造、存储及数据复制领域中不可或缺的行业标准技术,飞利浦同时寻求永久禁令,声称被告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大规模使用该专利技术复制DVD,且该发明专利对全球DVD生产标准化“至关重要”,对实现数字格式(如DVD)的“通用兼容性”(无论制造商为何)具有关键作用。
新进展:德里高等法院近日作出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支持飞利浦,认定三家DVD制造商“故意”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使用EFM+技术。法院裁定被告为“非善意被许可方”,拒绝诚信协商,并判决其承担加重赔偿责任。但现阶段无法颁发禁令(因该专利期限已于2015年2月到期)。
直接影响与更广泛影响:此判决对飞利浦而言是期待已久的胜利,但对寻求在印度执法的SEP所有者而言亦是重大胜利。该案再次强化印度(更具体而言是德里高等法院)作为SEP执法管辖法院的地位——法院提醒被许可方必须尊重专利,否则侵权者将面临严重后果。德里Kommit Techno-Legal律师事务所的Vivek Ranjan向《ip fray》表示,飞利浦案的裁决在FRAND事项上“重申”了印度法院与全球判例法的一致性;通过将共同侵权等普通法原则扩展至SEP侵权行为并判予全面救济,法院已“确保超越法律字面意义的完全正义”。(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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