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在人工智能版权冲突中作出简易判决 驳回“合理使用”抗辩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美国法院在人工智能版权冲突中作出简易判决 驳回“合理使用”抗辩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年3月14日

具体情况:目前美国联邦法院有多起涉及人工智能(AI)和版权法的未决诉讼。除其他事项外,法院必须判定在未经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训练AI是否构成侵权。若认定存在版权侵权行为,法院还需进一步裁定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训练AI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进展

2025年2月,特拉华州联邦法官作出对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有利的简易判决,裁定使用Westlaw Headnotes训练竞争性法律研究AI工具不构成合理使用。这是关于AI背景下直接版权侵权和合理使用问题的首个实质性司法裁决。

展望

尽管该判决为法院如何处理AI领域的合理使用问题提供了见解,但这一抗辩理由仍具有事实特定性。利益相关方应持续关注生成式AI的进一步指引,以及使用受版权保护材料训练AI引发的其他问题——这些问题将在后续诉讼和美国版权局即将发布的《AI报告》第三部分中得到阐释。

2025年2月11日,一场涉及人工智能与版权的激烈诉讼中,版权方获胜——联邦地区法官在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对Ross Intelligence(“Ross”)的长期诉讼中作出对其有利的‌部分简易判决‌。法院特别认定,Ross使用Westlaw Headnotes训练其AI法律研究工具的行为构成‌直接版权侵权‌,并驳回了Ross提出的所有抗辩理由(包括合理使用原则)。法官修改了其‌先前指令‌(该指令曾驳回双方要求即决判决的交叉动议)。尽管侵权认定与合理使用问题素以事实特定性著称,但这一判决为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如何处理人工智能与版权交叉领域出现的关键问题提供了启示。

在侵权认定方面,法院援引联邦最高法院在‌Feist Publications, Inc.诉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499 U.S. 340, 345 (1991)‌案中确立的“极低”原创性门槛标准,最终认定汤森路透的Westlaw Headnotes中特定内容符合版权保护条件,从而驳斥了Ross关于“这些Headnotes是对公开司法意见的无版权可言的概括”的主张。通过审查证据(包括专家意见),法院作出Ross构成直接版权侵权的简易判决,认定Ross实际复制了法律摘要中的受保护内容用于训练和/或验证其AI法律研究工具。

针对Ross提出的抗辩主张,法院声明:“Ross提出的任何可能抗辩均不成立。本院全部予以驳回。”这包括Ross主张的‌无过错侵权‌、‌版权滥用‌及‌合并抗辩‌,以及Ross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辩‌。法院对合理使用问题投入最多笔墨——该抗辩是当前多起涉及AI的版权侵权未决诉讼的核心争议。法院指出合理使用是法律与事实的混合问题,但认定“本案无争议的事实将本案直接推入法律适用的范畴”。

法院对合理使用的法定要素分析如下:

–使用目的(Purpose of Use):‌法院认为,Ross的工具与Westlaw存在直接竞争,构成‌商业性使用‌,且Ross对Headnotes的使用不具备‌转化性‌,因为Ross的AI工具相比汤森路透的产品不存在“进一步目的或不同特性”。因此,法院认定第一要素‌明显有利于汤森路透‌。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特别强调Ross的AI‌并非生成式AI(即能自主创作新内容的AI)。鉴于大量未决争议涉及生成式AI工具,此类案件的被告很可能会主张生成式AI因创造新内容而具有“转化性”。事实上,法院在判决后文重申了这一区分:“由于AI技术发展迅猛,特此提示读者:本案仅涉及‌非生成式AI”‌

作品性质(Nature of the Works):‌法院认定Headnotes具有“超出版权有效性所需最低限度原创性‌的特征,但其内容创造性程度‌未达到较高水平‌”。此要素‌有利于Ross‌。

复制内容的比例(Portion of Works Copied):‌法院指出,双方对Ross向终端用户输出的内容不包含Headnotes无争议,并强调关键问题在于‌向公众披露内容的数量与实质性‌,而非制作复制件过程中使用的数量与实质性。此要素‌有利于Ross‌。

市场影响(Market Impact):‌法院明示该要素“无疑是合理使用中‌最重要的一项”,并认定其‌有利于汤森路透‌。法院不仅认可法律研究平台的原创市场,还指出至少存在一个AI训练数据的‌潜在衍生市场‌。由于Ross负有合理使用的举证责任,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供足够事实证明这些市场不存在或不受影响”。

作为法院首次对AI工具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作出‌决定性裁决‌,此项判决揭示了联邦法官在处理涉及AI技术的版权诉讼中可能采用的合理使用审查路径。相关主体应关注其他涉及AI与版权的未决案件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分析,以及即将发布的美国版权局指南,该指南将重点关注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上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法律影响。

三大核心启示

‌1、使用目的与性质聚焦商业属性与转化性‌

合理使用分析的第一要素审查被告使用行为的‌目的与性质‌。如本案法院所述,该要素的核心在于判断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是否具备转化性。‌竞争对手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不太可能是合理的‌,而作品是否具有“转化性将取决于个案事实。

‌2、市场影响至关重要——既含实际市场亦含潜在市场‌

法院强调市场影响是评估合理使用的‌最重要因素‌,需考量复制行为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以及对AI训练数据这一‌潜在衍生市场‌的影响。

‌3、个案审查原则‌

尽管法院强调本案不涉及生成式AI,但‌不能据此推定所有生成式AI使用必然具有“转化性”‌。最终,合理使用分析仍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语境,关于非生成式AI与生成式AI场景中何谓“合理”的司法见解将持续通过诉讼形成。(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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