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法院在商标不使用方面的裁决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加拿大联邦法院在商标不使用方面的裁决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9日

在Little Brown Box Pizza, LLC诉DJB案(2024 FC 1592)中,加拿大联邦法院审判庭最近的一项判决为第45条/简易撤销程序中可作为商标未使用理由的特殊情况问题提供了指导。法院的分析和结论对那些希望在加拿大经营特许经营店并首先在加拿大获得商标注册的非加拿大品牌所有人尤其有用。这些品牌所有人应当注意,除非他们能够证明“特殊情况”可以作为不使用的理由,并且符合联邦法院现在制定的准则,否则他们的注册可能会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

加拿大的法律

根据加拿大的商标法,商标注册三年后因未使用而被撤销。第三方可根据《商标法》第45条提起简易注销程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商标局向注册人发出通知。

此后,注册人必须提交宣誓证据,证明他们在通知发出前的三年内,在加拿大正常贸易过程中,对注册所涵盖的每种商品/服务使用了注册商标。

另外,注册人也可以证明有特殊情况可以作为不使用商标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人的证据必须说明商标最后使用的日期以及自该日期起未使用的原因。迄今为止的判例法已将这种“特殊情况”部分定义为“不寻常、不常见或例外”的情况。在确定注册人提出的情况是否可以作为未在加拿大使用商标的理由时,注册官将考虑以下全部三项标准,即

1.商标未使用的时间长度;

2.未使用的原因是否是注册人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以及

3.是否有充分理由在短期内恢复使用该商标。

裁决

在其2024年10月9日的裁决中,帕洛塔(Pallotta)法官考虑了Little Brown Box Pizza, LLC(“注册人”)是否显示了对其注册商标PIEOLOGY(“商标”)的使用,以支持其加拿大注册(“注册”),以及是否可以因注册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而免除任何未使用的情况。

事实

PIEOLOGY注册涵盖以下服务:

1.披萨店;餐馆服务;以披萨、沙拉、配菜和甜点为特色的餐馆服务;餐馆服务,包括坐餐服务和外卖餐馆服务;餐馆服务,即提供在店内和店外消费的食品和饮料;

2.餐馆服务;即提供供场所内外消费的食品和饮料的餐馆服务。

该商标注册签发于2016年2月19日,基于第1点服务在美国的使用和注册,以及第2点服务在加拿大的拟议使用。根据第45条于2020年7月28日颁布通知,因此注册人必须证明在2017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在加拿大使用了该商标。

作为对通知的回应,注册人提交了一份由其首席执行官格雷格.伊马本(Gregg Imamoto)宣誓的宣誓书,其中解释说,注册人的业务从2011年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披萨店起步,发展到拥有140多家披萨店的国际连锁店。伊马本宣誓书称,注册人在加拿大人可以访问的网站和社交媒体账户上宣传其在加拿大的餐厅服务,并在加拿大寻找加盟商。伊马本誓章特别解释说,注册人积极寻求向加拿大扩张,但很难找到合格的加盟商,部分原因是新冠肺炎大流行。

商标注册官的决定

注册官认为,注册人未证明商标与注册所涵盖的任何服务一起使用。注册官认为,注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加拿大人访问了注册人的网站和社交媒体网站,而且即使加拿大人访问了注册人的网站和社交媒体网站,注册人也未证明其提供并准备在加拿大提供其餐馆服务。

注册官进一步认为,注册人没有证明其不使用商标的特殊情况。注册官指出,注册人没有证明未使用商标是他们无法控制的,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他们有恢复使用商标的认真意图,并指出注册人没有解释为什么他们没有在2020年3月宣布大流行病之前开始使用商标,也没有解释大流行病如何影响了他们吸引加拿大特许经营者的能力。

向联邦法院审判庭提出申诉

在申诉中,注册人提交了其首席财务官斯蒂芬.奥斯塔泽维奇(Stephen Ostaszewicz)的进一步宣誓证词。法院认为该证据将对其裁决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有关问题进行了重新审查。

法院首先考虑的是,注册人的证据是否支持将商标用于“餐馆服务”本身以及注册所涵盖的其他服务。

关于“餐馆服务”,法院审查了注册人的证据,这些证据显示,加拿大有数千名独立访客访问了他们的网站,至少有一名加拿大人下载了他们的移动应用程序。该网站和应用程序允许加拿大人查看注册人的菜单、查询在美国的餐厅位置、预先计划和保存披萨以便将来订购,以及接收有关注册人产品的新闻。

在过去,类似的事实允许注册人证明其商标在加拿大的“使用”,即使该国未提供零售服务。在本案中,法院确信,注册人在相关期间的在线广告确实以加拿大消费者为目标,并且该商标在相关期间被用于加拿大的餐饮服务。

关于注册所涵盖的其他服务,注册人承认该商标未被用于这些服务,但由于特殊情况,未被使用应予原谅。法院同意,特许经营和国际扩张需要时间和精力,但目前的情况与Life Maid Right案(Life Maid Right, LLC—2799232 Ontario Inc.和Maid Right, LLC 2022 TMOB 104)的情况不同。

在Maid Right案中,注册人在相关期限内获得了争议商标,并在相关期限结束前签署了特许经营协议。本案中没有这些事实。

注册人辩称,需要寻找当地供应商以及倾向于与能够经营多个分店的大型特许经营人签订合同,是餐饮特许经营人在本国司法管辖区以外开设分店时面临的障碍。法院认为,这些问题并不一定构成“特殊情况”,并指出注册人已于2018年在墨西哥开设了一家分店,并在中国和西班牙开设了分店。

该法院指出,本案中的未使用时间很长,至少超过七年,而且没有证据表明注册人目前正在与潜在的特许经营人进行讨论,甚至没有证据表明注册人已经确定了一个有前途的特许经营候选人。

法院还注意到,注册人最初倾向于可经营多个分店的大型加盟商。然而,法院似乎不愿认定潜在特许经营商人数较少是注册人无法控制的情况,尤其是因为注册人在相关期间改变策略,亦将目标对准了规模较小的特许经营商。法院认为,需要确定当地食品来源和餐厅设备并不能证明七年多的不使用期是合理的,尤其是注册人经营的特许经营业务拥有超过115个分店。

结论

该注册商标被取消,删除了“餐馆服务”以外的所有服务。(编译自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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