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收到两份申请,要求局长审查驳回授权后复审机构决定,称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审查植物专利权利要求的方法阻碍了种子市场的竞争。
这些申请由Inari农业公司提交,要求USPTO局长撤销两项驳回受理的决定,这两项决定涉及美国专利号11,659,803(简称803专利)和11,666,020(简称020专利),专利权人均为先锋良种国际公司(Pioneer Hi-Bred International, Inc),这两项专利均涉及自交系玉米植物。
这是损害农民利益的更高标准
根据与803专利(PGR2024-00019)有关的请求书,PTAB在双方复审程序(IPR)和授权后复审程序(PGR)中对植物专利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作出了新的推定。
PTAB在其决定中最终同意了先锋公司的意见,即Inari公司未能将803专利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包括了描述所主张品种并使本领域技术人员(POSA)能够制造和使用它的交存种子。Inari在其局长复审决定中辩称,“交存种子是满足第112条规定的必要条件,并不作为任何初步专利性判断的一部分进行授权前排序,因此PTAB根据第103条的显而易见性对Inari的分析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请求书解释说:“被质疑的权利要求不需要任何序列,更不需要与已交存种子相关的序列。相反,正如专利所有人所承认的,种子交存仅仅是一种示例性的实施方式。”
在实际操作层面,该申请书强调了它所称的“专利政策日益重要的一个方面”,即美国农民正在应对此类种子交存的不必要限制和面临不当的专利侵权指控。Inari援引Corteva Agriscience公司诉Inari农业公司的案件,指出先锋公司已经起诉其“完全按照PTAB的结论行事”。PTAB建议公众必须“将分析种子交存物作为可行的第103条质疑的先决门槛,不必要地减少了种子市场的竞争,使其超出了专利法的合理预期”。因此,PTAB驳回受理该案是对第14036号行政命令的蔑视,该命令“要求USPTO和美国农业部(USDA)合作,确保专利制度不会不必要地减少此类竞争”。
Inari敦促USPTO局长批准该申请,并推翻PTAB的不予受理决议。
奖励隐瞒信息的专利申请人
第二项申请涉及第PGR2024-00020号案件,该案涉及对先锋公司的美国专利号11,666,020提出的质疑。在该案中,Inari辩称,复审请求被错误地驳回是因为PTAB奖励先锋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的幌子下隐瞒了必要的信息。
申请书称,从根本上说,先锋公司拒绝向USPTO提供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要求的有关同胞植物的信息,因为该公司声称对其中一种亲本植物享有专有权,尚未公开披露。虽然专利所有人PO公司已经利用这个所谓的秘密亲本培育出了另一种近交系玉米植株,而PO公司在提交020号专利申请的同一天还提交了另一份申请(EX1043)。但审查员还是发出了核准通知书。
尽管Inari辩称根据这种推理允许植物专利的影响,但PTAB还是驳回了其请求,解释说Inari只确定了“权利要求品种的一个亲本”,并忽视了请求中的论点,即审查员的核准理由——据称现有技术中没有动机与Smalley(亲本之一)交叉——是法律错误,因为它没有考虑专有信息。具体而言,该PGR请求书称,这种逻辑会不合理地损害竞争,“尽管有黑体字法律和USPTO响应总统第14036号行政命令的承诺(EX1023),但《专利法》并没有合理地考虑到这一点”。
USPTO局长审查申请书敦促USPTO局长批准该申请书,以明确遵守USDA的建议。USDA于10月8日发表声明,敦促USDA国家食品与农业研究所(NIFA)的资金接受者围绕与公众免费共享成果和增加免费获取“种质(植物育种所需的遗传资源)”的目标,规划其知识产权保护、许可和材料转让战略。声明承认受资助者有权根据《拜杜法案》(Bayh-Dole)保留对发明的所有权,但表示“鼓励根据联邦法律向公众提供其资助的研究、教育和推广活动的成果和成就”。
虽然有些人批评USDA的声明,但Inari指出,PTAB的推理与农业部的指示特别矛盾,“USDA指示USPTO考虑要求公开‘育种历史或血统追溯到已知和公开的亲本’,作为‘与植物品种和性状有关的专利’原始公开的一部分”。
局长复审申请书认为,让PTAB的决定继续生效可能会导致审查员认为,“即使申请人效仿PO的做法,以亲本品系和育种历史信息属于‘专有’信息为由回避信息要求,他们也可以而且应该允许植物权利要求”。
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有关局长复审申请的决定。
在Inari公司于2023年3月提交的另一份PGR中,PTAB于2024年10月25日认定,先锋公司关于“抗除草剂基因”的第11,371,055号美国专利的所有受质疑权利要求均因缺乏可实施性而无法获得专利权。(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版权所有 浙ICP备120432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