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标准必要专利(SEP)提出了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和/或合同法(视司法管辖区而定)交叉领域的问题。
本文的目的只是简要介绍SEP特有规则在异常情况下影响与非SEP相关的政策和判例法的两种方式(可能还有更多)。
一些SEP执行现状的批评者认为,SEP特别频繁地遭到诉讼,且/或SEP持有者的恶意诉讼者比例高于平均水平。相对于大量未经任何诉讼就被授予的SEP许可而言,强制执行并不普遍。人们在专利登记簿中发现的大多数专利都从未提起过诉讼,但其中绝大多数也从未被实际授权,因为它们的商业价值为零或可以忽略不计(“垃圾专利”以及在经济上无关紧要的合法发明)。
如果一个司法管辖区的SEP案例法过于片面,以至于在特定时期内,实际上总是一方占上风,这就存在一个客观问题,这是一种艰难的平衡行为。
正如电脑游戏因其对电脑硬件的高要求而长期以来一直是创新的驱动力(最初为电脑游戏而设计的图形处理单元现在已成为人工智能应用的关键推动力),SEP政策和判例也是专利法和专利政策的“前沿”。
本文的目的只是强调两个交叉渗透的例子。
非SEP案件中的反禁诉令
在审阅即将出版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德国判例法与全球视角(FRAND——German Case Law and Global Perspectives)》一书(由Peter Georg Picht、Thomas Cotter和Erik Habich编辑)的预印本时,媒体ip fray联想到去年在慕尼黑颁布的一项反禁诉令(AASI)。
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判决,确认了先前的单方面临时禁令(相当于将美国临时限制令转换为临时禁令)。在这起涉及两家制药公司的案件中,NanoString公司试图通过在特拉华州地区申请禁诉令来阻止10x Genomics公司执行即将实施的一项或两项德国专利禁令,双方在特拉华州地区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诉讼并且一些材料也浮出水面,NanoString公司认为这些材料改变了游戏规则,将导致非侵权的认定。NanoString公司认为,10x Genomics公司在美国的调查程序中延迟了对该材料的披露,并声称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后来在一份备忘录意见中也是这么认为的。
NanoString公司当时寻求的是90天时限的执行禁令。但是,诉讼专利不是SEP且存在时间限制(美国法院可以通过进一步的命令延长该时间限制),都不能阻止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适用与SEP案件相同的AASI原则。德国法院将重点放在了对专利权人实施权的干涉上,从德国的角度来看,这种干涉是非法的,此外,法院还提到了自卫的概念。
在单方面临时禁令被批准后,10x Genomics公司的律师发布了一份新闻稿,对该判决进行了讨论。
补贴可导致类似FRAND的许可义务
媒体ip fray对Noerr事务所合伙人Sebastian Wuendisch即将发表的一篇专利文章进行了评论,该文章涉及FRAND判例法(甚至可能是华为诉中兴通讯案)对通过获得某种类别和程度的公共资金研究项目获得的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潜在适用性。
为了保护欧盟单一市场的公平竞争,欧盟规定了向企业提供国家补贴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对通过补贴资助的项目所占比例有一定的限制。欧洲共同利益重要项目(IPCEI)可享受更为宽松的规定。简单地说,政府可以为IPCEI提供另外15%甚至25%的资金。
为了实现这一点并制定某些规则,欧盟委员会去年修订了一项条例。为了有资格获得更高程度的公共资助,公司有不同的选择,如开放一切资源。其中一种选择的定义如下:
“受益人承诺及时以市场价格、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地提供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受资助研发项目研究成果的使用许可,供(欧洲经济区,即欧盟加上另外3个国家)的有关各方使用。”
“市场价格”一词与“非歧视基础上”的获取相结合在一起,是仅次于FRAND的最佳选择。在实践中很难做出区分,从而使某一价格被视为非歧视性市场价格,而不是FRAND价格,或者相反。
Wuendisch在他即将发表的文章中讨论了这对执法的实际影响。还有一个问题是,第三方受益人可能会因(大量补贴的)专利而被起诉,如果公司不承诺在专利登记簿上声明愿意提供许可,那么第三方受益人如何才能了解是否可以获得非歧视性市场条件的许可。在受资助研究项目的登记簿中进行检索是一项劳动密集型工作。假设被告知情,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利用这种许可作为禁令救济请求的积极抗辩。华为诉中兴案的“FRAND之舞”是否可以类比适用?至少可以想象,法院会以SEP案例法为起点。许可义务是否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可能也会在某些时候出现。
很难预测欧盟IPCEI规则中类似FRAND的许可义务在商业实践中的相关性。在未来几十年中,可能不会有一件专利案件与之相关。但欧盟的趋势是补贴越来越多,在绿色技术等领域也是如此,这些领域的专利执法行动有可能在某一时刻引发与IPCEI相关的问题。
即使IPCEI下类似FRAND的义务本身被证明更多是一个学术问题,本文中的两个例子可能也不会是涉及非SEP的专利案件引发SEP背景下再熟悉不过的问题的唯一情况。(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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