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专利公约专利实施细则》修正案及附录生效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欧亚专利公约专利实施细则》修正案及附录生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年1月8日

《欧亚专利公约专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实施细则》)的修正案及附录文件已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主要修正内容涉及:为欧亚专利局(EAPO)收到的欧亚申请文件中未包含的权利要求的提交时限进行了规定,并修改了在欧亚专利行政撤销程序中提出异议的时限。此外,作为欧亚申请实质审查的一部分,EAPO对主张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核查的清单得到了扩展。

欧亚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于2023年12月5日至7日举行的第四十三届会议(第三十次例会)通过的《专利实施细则》的第一部分“发明”和第二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修正案及补遗文件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首先,新内容确定了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时限。《专利实施细则》新的第211条第61款规定,当EAPO收到的欧亚申请文件(包括欧亚分案申请文件)中缺少权利要求书时,提交此类材料的时限。如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权利要求书,则欧亚申请将被视为撤回。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实施细则》并未规定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可延长该期限。但是,如果未到期限,申请人则有权享受《专利实施细则》第37条第3款规定的继续审查程序。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于欧亚分案申请,如果错过了《专利实施细则》第41条第5款规定的提交权利要求书的2个月期限,且该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49条第6款的要求,申请人也可以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其次,新内容延长了提出异议的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53条第1款对欧亚发明专利授权提出异议,以及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116条第2款对欧亚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提出异议的期限都将延长。现在,提出这两类异议的期限为自欧亚专利授权公布之日起3年。

工业品外观设计方面也有新的规定。对《专利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修正扩大了EAPO在实质审查期间对主张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核查的范围,无论第三方是否有第三方对欧亚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提出了异议。特别是,EAPO将在其掌握的公开信息范围内,和(或)该机构在对欧亚申请实质审查期间进行《专利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核查时获得的信息范围内,验证所主张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新颖性”的可专利性标准。此外,自2024年1月1日起,EAPO还将核查欧亚申请中主张保护的每一件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实施细则》第78条第6款e、f和g项中提到的解决方案无关。

主张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在先优先权的商标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调解。

《专利实施细则》第一部分“发明”和第二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修正版本,以及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正案和附录文件,均可在EAPO网站上查阅。(编译自www.ea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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