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比尔.克林顿签署《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使之成为美国法律以来,25年已经过去了。
DMCA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通过的条约为基础,旨在处理互联网时代的版权问题。除了加重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外,它还将规避版权作品访问控制措施的行为定为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客户将这些服务用于法律认为邪恶的目的,DMCA仍可免除ISP的责任。
尽管DMCA给科技界蒙上了一层阴影,但它是那个时代的产物。当时,IE4仍是许多用户的主要网络浏览器,而Napster(一种臭名昭著的点对点文件共享应用程序)的最初版本也正处于全面发布的前夕。
毫无疑问,DMCA中的删除条款最初是删除版权材料的便捷工具,尽管YouTube等服务的迅速增长可能会使这一过程变得有些繁琐。然而,反规避条款的使用仍然非常广泛。
据电子前沿基金会(EFF)称:“有些人并没有把重点放在盗版者身上,而是利用DMCA来阻碍合法的竞争对手。”
多年来,确实有几家大型科技公司利用这项法律来威胁修改技术的竞争对手和业余爱好者。
该法的豁免条款意味着包括Facebook、YouTube和Twitter X在内的公司可以利用内容创作者为自己谋利,并收集个人信息用于营销目的。
DMCA是打击版权侵权的重要工具,但也有可能扼杀创新和合理使用。多年来,为了消除人们的疑虑和批评,该法案不断被修订。(编译自www.theregister.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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