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示范区建设申报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务院督查激励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地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基础,每个申报单位限报1个示范区。示范区建设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优先选择助力乡村振兴,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此外,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的地理标志予以重点支持。
通知要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学习借鉴已建成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经验,重点推进夯实保护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宣传和加强合作共赢等工作落实。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推动地理标志全产业链综合效益提升,支撑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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