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孟买高等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115条,警察无权查封涉嫌侵权物品的场所。
有鉴于此,由法官沙米拉.德什穆克(Sharmila Deshmukh)和阿利夫.多克托(Arif Doctor)组成的合议庭下令解封了浦那市恰坎镇的一家工厂。
法院指出:“仔细阅读《1999年商标法》第115条的规定可以发现,警察没有权力查封涉案物品所在的工厂场所。《1999年商标法》第115条第(4)款的规定允许警察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扣押该款所列举的物品。毫无争议的是,警察没有权力查封工厂房舍。”
请愿人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103、104和105条申请紧急救济,要求对已被查封的工厂房舍进行解封。
请愿人的律师提出,《1999年商标法》第115条的规定并没有授权警察查封工厂房舍。他指出,《1999年商标法》第115条第(4)款规定,警方有权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扣押涉及犯罪的货物、模具、机器、板、其他工具或物品。他提出,《1999年商标法》第115条的规定不允许查封工厂场所。
因此,法院认为,请愿人已经提出了初步证据,可以根据诉讼条款给予临时救济。(编译自www.latestlaws.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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