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新版权法案引入开放式合理使用例外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尼日利亚新版权法案引入开放式合理使用例外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年3月30日

尼日利亚总统穆罕马杜.布哈里(Muhammadu Buhari)批准了一项新的版权法案。该法案对该国数字环境例外与限制进行了更新。最重要的是,该法案以美国版权法中开放式的合理使用权为蓝本,取代了基于英国版权法的封闭式合理使用条款。

旧法律允许出于研究、私人使用、批评、评论或时事报道……等目的合理使用作品。相比之下,新法律第20(1)(a)条允许出于私人使用等目的合理使用作品。新法明确指出,法律文本中允许的目的清单只是示例,条款更加灵活,并适用于数字技术带来的新用途。

此外,新法律包含法院在“特定案件中确定使用作品是否合理”时应考虑的4个因素。这4个因素——使用的目的和特征;作品的性质;与整个作品相关的所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以及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来自美国《版权法》第107条的合理使用。

新法案还包含其他几项值得注意的条款:

合同推翻条款,“限制或阻止该法案允许的任何行为的合同条款”将无效(第20条第3款);

适用于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和画廊的扩展例外,允许其将制作和发布副本作为其日常活动的一部分,包括用于备份、保存和替换目的(第25条);

符合《马拉喀什条约》要求的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例外(第26条);

适用于教育目的的扩展例外(第21-24条);

临时和偶然副本例外,这些副本是技术过程中不可分割和重要的组成部分(第201款第12项);

计算机程序使用和存档例外(第20条第2款);

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新规定指出它不影响本法案规定的与采用技术保护措施的作品有关的任何例外的实施(第50条7款);

为遵守类似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通知和删除制度的在线服务提供商提供安全港(第7部分);以及

为出于研究、学术或教学目的的翻译,未在尼日利亚销售但教学活动所必需的作品的复制,以及出于纠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促进公共利益目的建立强制许可(第31-35条)。

重要的是,该法案在第1条中指出,其目标是“保护作者的权利,以确保其智力努力得到公正奖励和认可”,同时“提供适当的限制与例外,以保证人们能获取创意作品”。因此,用户获取被赋予与作者权利相同的权重。

在南非,合理使用条款从封闭的目的清单扩大到公开的目的是非常有争议的,南非总统拉马福萨已将版权修正案退回议会。南非国内外版权利益集团都认为,开放条款将对南非的创意部门产生不利影响。开放条款的支持者回应称,许多依赖版权的国家,包括美国、新加坡、韩国和以色列,都有开放和灵活的版权例外。事实上,这些例外使这些国家在数字技术方面表现出色。例如,以色列司法部最近发布了一项意见,认为其合理使用例外将允许大量摄取机器学习所需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尽管南非强烈反对开放条款,但尼日利亚法案中的类似条款几乎没有引起版权行业的公开反对。作为非洲最大的电影和音乐制作国,尼日利亚通过开放的合理使用条款或将鼓励非洲其他国家也采用开放的版权例外。(编译自infojustice.org)

翻译:罗先群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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