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凯特.方迪纹身版权侵权案进入审理阶段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美国凯特.方迪纹身版权侵权案进入审理阶段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年9月11日

毫无疑问,纹身设计本身受版权保护,但纹身行业和公众对于纹身涉嫌盗用照片和其他艺术品不是很理解。在塞德利克诉凯特.方迪(Sedlik v. Kat Von D)案中,侵权作品(纹身)复制了受版权保护的照片,当法院进行侵权和合理使用分析时,很多人都摸不着头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地区法院最近对这起复制案进行了初步的合理使用和实质性相似分析。

背景

此案为著名摄影师杰夫.塞德利克(Jeff Sedlik,原告)与著名纹身艺术家凯特.方迪(Kat Von D)及其公司Kat Von D, Inc.和High Voltage Tattoo Inc.(被告)之间的纠纷,涉及塞德利克于1989年为传奇爵士音乐家迈尔斯.戴维斯(Miles Davis)构思和创作的一张照片。该照片(肖像)描绘的是戴维斯在黑暗的背景前将一根手指在嘴前摆出“嘘”的姿势。塞德利克在证词中详细描述了他在创作这幅标志性照片时作出的至少十几个主观艺术决定,这些决定反映了其作品所蕴含的意义和信息。

除了在1989年将照片授权给《Jazziz》杂志使用外,塞德利克还授权有关方将照片用于绘画、插图、T恤、杂志、电影、电视节目、雕塑和广告。塞德利克在证词中称,他相信自己曾授权将这幅肖像用于纹身制作。

2017年,方迪基于塞德利克的图片将戴维斯的图像纹在了布莱克.法梅尔(Blake Farmer)身上,法梅尔是与方迪一起从事电影制作的照明技术员。法梅尔从6年级开始就是小号手,从大学开始就想要一个戴维斯肖像纹身,因为他在大学学习了爵士乐,并认同戴维斯的“反叛精神”。在研究纹身的图像时,法梅尔搜索了谷歌,找到了塞德利克的照片并将其发送给方迪的助手。方迪也承认在网上找到了这张照片的副本,下载打印并在店里进行展示,在给纹身上墨时将其用作参考。

为了向法梅尔展示纹身的大小并准备上墨,方迪将肖像打印出来并将打印件放在灯箱上,在打印件上放置描图纸,然后使用铅笔在描图纸上描出照片的细节。之后,她制作了一个模板,将其转移到法梅尔的皮肤上,并继续使用其称之为“徒手”的方法在纹身图案上上墨,但更准确地说是描摹。方迪在证词中称她没有收到法梅尔的纹身费用,并称她自2012年以来一直免费提供纹身服务。

方迪的纹身工作室将大量照片和视频发布到了方迪的社交媒体账户。一些帖子——获得了数以万计的“赞”——附有声称方迪创作了这幅肖像的文字,并被用来推销她的服务和招揽生意。

塞德利克最初诉称,被告未经授权复制、分发、展示和衍生使用其版权作品侵犯了其版权。他进一步断言,根据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第1202条,方迪声称自己创作了肖像是对版权管理信息的伪造。被告辩称,虽然方迪的纹身过程可能被视为复制,但她没有复制肖像的任何受保护元素,因此没有侵犯版权。他们进一步声称,纹身可被视为合理使用,主要是因为这项工作具有转换性和非商业性。

塞德利克就版权侵权主张提出简易判决请求,法院最终驳回了该请求,原因是存在实质性相似、转换、商业使用以及未来将肖像用于纹身的市场是否存在等可审判问题。方迪同时提出简易判决和合理使用抗辩,但法院以涉及第1个和第4个合理使用因素的可审理的争议点(triable issue)为由驳回了其请求。

外在和内在的相似性由陪审团决定

法院指出,为了证明侵权,塞德利克必须证明(1)拥有有效版权;以及(2)原创作品的组成部分被复制。后一个因素需要证明涉案作品实质性相似,法院采用了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2部测试来确定实质性相似:外部和内部测试。外在测试用于比较作品中特定表达元素的客观相似性,区分版权作品中受保护和不受保护的材料。而内在测试则从普通理性观察者的角度考虑表达的相似性。

在认定塞德利克拥有肖像的有效版权后,法院转向了外部分析,并考虑了方迪的论点,即2幅作品共有的相似性是不可保护的元素,例如戴维斯所摆出的“嘘”的姿势。最终,法院认定,有些元素,例如塞德利克对照明和摄像机角度的选择是受保护的。但是,由于2幅作品对戴维斯脸上的明暗或发际线的描绘等其他元素存在差异,法院不能确定2幅作品在客观上相似,因此法院认定:关于实质性相似的问题有待商榷。

关于内部测试,普通观察者是否可以通过整体概念和感觉来发现2幅作品实质性相似存在争议。法院将这个问题提交给了陪审团。

合理使用分析

在确定了第1和第4个因素的可审理的争议点后,法院驳回了被告基于合理使用抗辩提出的简易判决请求。在评估合理使用时,法院会分析4个因素:

-使用的目的和特征;

-版权作品的性质;

-相对于整个版权作品,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

-版权作品潜在市场受到的影响。

关于目的与特征,法院主要关注商业性与转换使用。在分析转换使用时,法院赞同被告的论点,即方迪给纹身上色的徒手方法具有转换性,因为她对纹身增加了自己的理解。方迪称,她在背景中添加了运动和烟雾阴影,唤起了一种忧郁的感觉,法院似乎接受了这种主观看法,让陪审团来决定该作品是否真正具有转换性。另一方面,尽管方迪声称使用具有非商业用途,但塞德利克称被告的社交媒体帖子以广告、促销等形式获得间接经济利益,法院认为这是一个需要审理的争议点。

关于第2个因素——版权作品的性质,法院称系争肖像实际上是创意作品,照片通常被认为是对场景或图像的创意和美学表达,一直以来都受版权保护。法院进一步解释称,由于塞德利克10年前就将肖像许可给《Jazziz》杂志使用,作品本身就构成“广泛传播”。法院认为第2个因素支持合理使用抗辩。

对于第3个因素,该因素考虑的是所使用的材料的数量和质量。法院没有提到纹身作品的核心或作品的质量。法院认为纹身复制了肖像的多个要素,最终法院裁定这个因素不支持合理使用抗辩。

关于第4个因素,法院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纹身可以替代肖像的主要市场。但是,塞德利克提供的证据表明他已将肖像授权用于纹身设计,并且把照片授权给纹身店参考使用。法院得出结论,肖像和纹身的未来市场提出了一个需要进一步审理的问题。

塞德利克并没有起诉纹身的接受者法梅尔。法院称这是一个非必要的问题,在简易判决中这个因素不是决定性的。总而言之,法院裁定第2个因素支持合理使用,第3个因素不支持合理使用,第1个和第4个因素是最重要的2个因素,对双方而言都值得商榷。(编译自copyrightalliance.org)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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