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枣庄滕州市人民法院对滕州市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知识产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到25万元不等;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连带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3560元和销毁费用1800元,责令其在滕州市主流新闻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滕州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2021年7月至11月,张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湖北省随县淮河镇某居民楼内,用低档白酒灌装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舍得、剑南春等多种白酒,宋某某明知张某某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多次购买,价值人民币286950元,并放在其工作的某茶叶店内进行销售,销售假冒产品金额为4520元。
滕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宋某某以次充好、销售假冒高档白酒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特定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刑事追诉+公益诉讼”双起诉模式,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9月2日,滕州市法院采取“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认定了张某某、宋某某的犯罪事实,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本起涉知识产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滕州市检察机关对涉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有力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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