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墨西哥最高法院第一庭以投票方式作出了一项裁决,分析了墨西哥《联邦版权法》第216条之二的合宪性问题。该条款规定,版权侵权损害赔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原始产品或原始服务售价的40%。
一家经营夜总会的公司称,上述条款违宪,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确定性和相称性原则,其措辞使得无法确定赔偿比例要基于哪些收入。该公司还称,尽管夜总会有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但也提供了饮料和食品服务,后者不应被视为损害赔偿的一部分。他们补充道,采购物资的支出、管理费用和税费也不应考虑在内,无论如何,损害赔偿只能来自于夜总会的利润。
最高法院认为第216条之二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因为该条款提供了2个计算损害赔偿的系统。这2个系统是:(1)不低于原始产品或原始服务售价的40%;(2)无法进行上述计算的,应当在专家证人的支持下确定赔偿金额。因此,赔偿不具有惩罚目的,而是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同样,法院认为,因作品被使用而遭受利润损失的当事方不应承受夜总会运作所产生的损失或赔偿责任,因为以其他方式进行估算(estimating)将违背被质疑条款的补偿目的。
因此,就服务提供而言,最高法院裁定,赔偿必须量化,应包括与版权侵权有关的所有收入。这包括饮料和食品的销售,因为它们集中在版权侵权行为中。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是为了让夜总会的活动获得额外的激励。
基于这一裁决,最高法院第一分庭发表了一篇单独的论文。尽管这一单独且有争议的标准不构成强制性的判例法,但墨西哥法院在未来案件中可能会考虑这一标准,以补充和澄清版权侵权损害赔偿量化方面仍然存在的一些疑问。(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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