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国《国际专利协议法(Gesetz über internationale Patentübereinkommen)》(IntPatÜbkG)第2节第8条的所谓“双重保护禁令(Doppelschutzverbot)”由于《2021年8月20日根据欧洲专利改革调整专利法规法(Gesetz zur Anpassung patentrechtlicher Vorschriften auf Grund der europäischen Patentreform vom 20. August 2021)》第1条第1款(c)项而被修订。当《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协议(Übereinkommen überein Einheitliches Patentgericht)》(EPGÜ)根据其第89条生效的同一天,IntPatÜbkG第2节第8条也将生效。
在IntPatÜbkG第2节第8条的修订生效后,双重保护禁令将仅适用于那些所谓宣布“退出(Opt Out)”——即由于使用了EPGÜ第83条第3款的豁免而不受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的欧洲专利。在这种情况下,同一对象在德国的国家专利将失去效力,仅保留其欧洲专利。然而,如果申请人没有宣布“退出”,并且该欧洲专利继续接受属于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权,那么国家专利和欧洲专利将同时有效。但在特定条件下的,双重保护有可能遭到双重索赔(参见IntPatÜbkG第2节第18条)。
如果欧洲专利已经被授予,有可能获得双重保护的仅限于EPGÜ生效后被授予的德国专利。为了让申请人可以选择这种双重保护,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提供了以下过渡措施:
如果专利申请的主题针对的是同一项发明,同一发明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已被授予对德国生效的具有相同优先权的欧洲专利,并且申请人已经根据德国《专利法》第44条在DPMA的审查程序中提交了有效的审查申请(Prüfungsantrag),那么申请人可以——
请求延长答复审查意见的时限(《专利法》第44条、第45条):如果审查机构根据德国《专利法》第44条和第45条规定的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尚未到期,则DPMA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延长该期限;
请求推迟就注册作出决定:如果审查机构根据《专利法》第44条和第45条规定的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已经到期,DPMA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推迟就注册作出决定的日期。如果该请求在DPMA作出决定后才被提交,则不再予以考虑。
上述两项期限的延长初始设置为8个月,并在德国根据EPGÜ第84条交存批准书后缩短为不超过4个月。
当EPGÜ生效后,提出上述请求的可能性便消失了。EPGÜ将在德国交存批准书后第4个月的第1天对德国生效。
为了加快请求的处理,DPMA要求申请人在提交上述请求时提供其欧洲专利的公开号。(编译自www.dpma.de)
翻译:程昱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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