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记者了解到,“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已宣判,北京东城法院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据了解,因认为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以下简称“小放牛”)在其餐馆装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餐饮企业四川海底捞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将河北小放牛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海底捞公司诉称,其在第43类餐馆、餐厅服务上注册和持有第983760号商标及第19179791号商标。经调查发现,小放牛在其多个餐馆内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堂装饰上,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并通过颜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将“海底捞”三字突出。因此认为小放牛该种使用行为违反商标法,构成对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海底捞方面的上诉,小放牛答辩称,一直将海底捞视为学习榜样,该种表述是从顾客的评论中提炼出来的,使用该字样是为了表达对原海底捞的崇敬和学习,而非攀附原告。同时,双方经营的菜品不同,不属于同种或类似服务和商品,不存在竞争关系。
对此,法院判决表示,海底捞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案证据显示海底捞业务发展迅猛,经营规模较大,在全球范围内的大量门店持续广泛的使用涉案商标,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法律应当给予其相应的保护。
另外,海底捞和小放牛虽然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服务,小放牛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因此小放牛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该种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而从被诉标识的标注方式、语句结构、主观状态及利益均衡角度来看,小放牛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此,海底捞方面回应表示,为推动餐饮行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落实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海底捞联合代理机构超成律师事务所,将法院判罚的赔偿金用于“餐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十百千帮扶计划”。该计划将为10家中型餐饮企业提供商标保护现状诊断报告及优化建议帮扶,为200家小微和创业餐饮企业提供200件商标注册代理帮扶,为300家小微或创业餐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免费咨询帮扶,为1000家餐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企业专项培训的帮扶。
在此,东城法院也表示,市场因竞争而繁荣,社会因竞争而发展,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合理借鉴是自由竞争的题中之义,也是创新创造的动态过程,但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一味模仿、恶意攀附,则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扼杀创新创造,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市场经营主体,在展开市场竞争的同时,可以进行相互合作、借鉴的良性互动,但应当秉持诚信的原则,恪守法律的边界,最终通过提高自身商品和服务品质、打造自身品牌,来赢得市场,服务社会,共同推动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以及消费者福祉的增进。(郭缤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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