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起,《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全方位促进区内数字经济发展,《条例》指出,要探索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发展,新兴领域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逐渐增强。由于与传统知识产权形态有所区别,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保护范围和追责机制等面临新的挑战。
数字经济领域知产案件新特征
自2013年我国在上海设立第一个自贸试验区以来,如今全国共有21个自贸试验区。北京自贸试验区于2020年9月正式揭牌,是全国第一个以数字经济为主要特征的自贸区。
从成立开始,北京自贸试验区就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当前,除了日常的业务受理,还为企业提供免费咨询,并组织了多项相关培训。5月13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二级巡视员周立权向记者介绍,2021年4月,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和大兴区分中心在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成立,至今已提供专利预审业务咨询1000余次,提供快速维权咨询150余次,举办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宣讲培训20余期,为近40家企业提供一对一知识产权服务。同时,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早已在区内试水。2021年以来,区内有50余家企业近600件专利参保。
近两年,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所在团队承接了多起来自北京自贸试验区的知识产权案件。5月15日,李瑞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北京自贸试验区的知识产权案件与其他自贸区存在共性,商标侵权类案件占最大比例,但由于以数字经济为主要特征,该区涉互联网、大数据的知识产权案件多发。
李瑞称,这些案件涉及医药、自动化、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工程等行业,其内容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律师团队和审判人员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其中,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工程与数字经济密切相关,而医药、医疗机械、自动化等行业,企业的研发、申报、上市审批等一系列流程也都在做数字化转型,因此也涉及大量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如今,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和行业。对此,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菲表示,在处理数据库智力成果、大数据相关技术解决方案、数字技术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等纠纷,以及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标识争议、平台数据治理和数据安全等案件时,会发现有大量的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交叉。她说,“同时,这类案件还存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的适用与选择问题,并且需要精准适用相关技术规范,这对于各参与方的复合知识背景、表达与协调能力都有极高要求。”
数据资产司法保护不断加强
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数据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不断出现,对相关权利人、行业及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为加强对数据资产的保护,2020年2月1日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专门针对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作了修改,规定这些领域的专利申请一般包含算法、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特征。
王菲表示,《指南》修改前,大数据算法相关技术方案容易被认定为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申请专利难度高,“《指南》修改后明确,如果某大数据算法既是一个解决方案,又体现了技术特征,能实现一定的技术效果,就允许专利授权。这让做大数据解决方案研发的企业多了一些以专利形式确权保护技术成果的可行性。”她还表示,由于现有的知识产权规则仍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大数据产业,因此该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也在不断变化。
今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中称,互联网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涉及越来越多的新型、复杂、疑难法律问题。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更易实施、更加隐蔽、更为复杂,影响范围更为广泛,收集固定证据更加困难,权利人维权难度进一步加大。
李瑞表示,如今企业或个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利用算法对大数据进行信息检索、分析和处理,从而提炼出精准的有用信息,但这些信息可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而大部分权利人也许还未察觉。同样,一些企业在使用大数据技术时也会无意中侵害到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大数据相关的法治建设仍有较大更新完善的空间。”王菲以平台经济领域大数据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举例,“按照规定,提出主张的权利人要负责举证证明其权益受到平台方某种具体方式导致的损害,但平台的大数据算法推荐等技术大多属于不公开的黑盒技术,因此,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几乎无法完成单方取证,导致很多案件败诉。”但她表示,在新产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司法实践中,原告举证到一定程度,人民法院可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如果在涉大数据的侵权举证中可以借鉴适用举证责任转移的方式,也许更有利于查明真相,彰显公平正义。”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始终在不断完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对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同时,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8条和第22条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可归纳为,法律不禁止大数据推荐,但如果平台人为干预大数据算法,则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例如平台为某类客户群体打上特定标签定向推送,可能涉嫌侵权。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法律对个人信息采集获取使用的权限问题进行了严格规定。王菲表示,这些规范健全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规则,有助于破解知识产权诉讼难题,降低权利人维权难度和成本,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企业应建立数字化知产保护体系
在北京自贸试验区,企业可能面临来自国际竞争者提出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也可能面对被国外组织侵犯知识产权而急需维权的压力。李瑞表示,自贸区本身是一个追求效率和创新的环境,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可能会在这里受到冲击,因此,推出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一个摸索的过程。
他建议,无论是出于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还是避免侵害他人权利,企业都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随着电子签名法、数据安全法的颁布,企业在信息传递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重视信息的分级和加密。
王菲建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企业除了多了解知识产权法、网络安全法、刑法、民法以外,还应更多地重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对于与数字经济发展相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北京摩知轮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李石认为,“对数字经济太过放开可能会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安全和用户个人隐私安全问题,但太过封闭数据则无法进行交互,某种程度上会影响行业发展,如何掌握好平衡是难点。”他建议,企业不仅要对大数据确权,还要有一整套合理的保护措施,但在保护的过程中,权利人也会遇到更多、更大的问题,“企业应该尽快从被动的信息获取过渡到主动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建立数字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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