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新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一上任便快马加鞭地开展业务,着手保护美国的外观设计创新。在宣誓就职仅两天后,维达尔就宣布发布USPTO关于《美国法典》第35编第171条制造物品要求的公众意见摘要。该报告对USPTO在2020年12月提出的意见征询所收到的反馈进行了总结。
USPTO关注保护新技术和新兴技术的外观设计创新是因时制宜的,因为正如维达尔所指出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证明为美国制造商提供了“增长的催化剂”和“竞争优势”。
自USPTO于1996年首次发布计算机生成的外观设计的审查指南以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该局对公众开展了意见征询活动,以确定是否应修改其对《美国法典》第35编第171条关于产品外观设计的要求的方法,以考虑新技术和新兴技术。
公众意见
USPTO共收到了19份意见反馈,这些反馈总体上强烈支持修改USPTO的指南以将投影、全息图和虚拟与增强现实(PHVAR)外观设计纳入考虑范围。其中13位持支持态度的评论者代表在使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系统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并且包括拥有数千名成员的知识产权组织(如知识产权所有者协会、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和国际商标协会)、注重外观设计的公司(如苹果、沃尔沃)以及几家专利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如斯特恩.凯斯勒律师事务所)。还有6位持反对意见的评论者基本上不是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使用者,他们之中包括经常批评知识产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现代化与协调化的组织和个人。
那些支持承认PHVAR设计有资格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意见认为,目前关于在专利图纸中展示显示屏幕的要求限制性过大,法律并没有这样要求。支持性意见还指出,对字体长期一致性(longstanding)的审查以及确认喷泉水流等持续时间短暂的外观设计(ephemeral designs)合格性的判例法(In re Hruby案)表明,根据第171条,描绘显示屏幕不属于计算机生成的外观设计合格性的要求。
批评者观点
批评保护PHVAR外观设计的意见较少,但却更加多样化。一些人认为,第171条禁止PHVAR外观设计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资格,“因为它们不是有形物品的设计”或“因为它们并没赋予制造物品的外形”。这些评论是否准确暂且不谈,它们提出了比第171条规定的更高的标准,包括第171条中并没有的附加条款和限制,如“有形的”“赋予外形”等。术语(如第171条中使用的,如在制造物品的外观设计中出现的)是宽泛且包容的术语,不受某些批评性意见试图强加给它的超越文本限制的约束。
一些批评人士提出,PHVAR设计本质上是一种设计,因此不符合授予外观设计的条件,原因是它们“完全与制造物品分离”。但PHVAR设计只是图形用户界面(GUI)的一种新形式,就像基于屏幕的GUI外观设计一样。界面外观设计本身并不是一种设计,也不是与制造物品——创建它的计算机系统分离的。
与Nujiten案进行比较是不恰当的
其他批评性的评论可追溯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Nuijten实用专利案(In re Nuijten)中作出的判决,该判决涉及信号是否属于第101条(专利法中的一部分,甚至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规定的可专利客体。除其他原因外,该案件涉及的权利要求被认为不属于“制造品”而无法获得专利。这些持否定态度的评论者基本上将PHVAR外观设计等同于在该案中存在争议的不具有实用专利可专利性的信号。但审理Nuijten案的法院明确表示,它并没有就类似这种有争议信号的信号是否值得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作出决定。此外,PHVAR外观设计远不像Nuijten案中描述的信号那样是“转瞬即逝”或“在传输过程中没有任何永久性的外观”,它们是可见的,并且有外观,这本身就是“永久性的形象”。
与全球趋势同步
一位批评人士还对USPTO提到新加坡的做法——对PHVAR外观设计提供外观设计保护进行了批判。该人士认为德国未将计算机程序视为一种产品,建议USPTO转而关注德国的制度。许多司法管辖区,包括日本、中国、韩国和欧盟(与美国一起成为知识产权五局的成员——这5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在世界范围内收到的外观设计申请最多)已经允许通过注册外观设计权保护PHVAR外观设计,或者正在调整其做法以保护PHVAR外观设计。USPTO在这一重要议题上的再次尝试将有助于协调美国与全球知识产权局同行的外观设计保护。
解决更广泛的问题
另外还有一些反对意见的核心并非专门针对外观设计保护,而是针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更大范围的政策,只是通过对PHVAR外观设计保护的意见表达出来。例如,一位批评者警告称,PHVAR外观设计专利将会扼杀创新力和创造力,因为“早期市场进入者可以禁止较小的公司和后来的创新者进行自己的研究或开发自己的产品”。但这仅仅是专利制度的预期效果。美国专利制度通过确保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发明拥有专有权来鼓励创新和创造力。
有一位批评人士预测,扩大对PHVAR外观设计的保护将会对美国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目前的技术进步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设计者无法保护他们的PHVAR外观设计。这是一种非常低估美国创新能力的看法。拥有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自己作品的能力会鼓励设计者和公司在好的外观设计、好的界面上投入更多资金,这也会使这些界面的用户受益。与一般的实用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样,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保护PHVAR外观设计可以为开发者投资其创作提供动力。如果一个设计者能够保护他们的全息用户界面,美国的创造力非但不会停滞不前,反而会通过设计一个更新的、可能也是更好的用户界面,进一步推动专利制度鼓励创新的使命。
还有评论者表示了其他的担忧,即对USPTO来说PHVAR外观设计的审查较难实施,因为以前PHVAR外观设计在美国没有获得过专利,因此不会有基于专利的现有技术供审查人员检索。然而,审查人员的审查并不局限于基于专利的现有技术,他们在检索GUI外观设计时已经有效地超越了基于专利现有技术的限制。事实上,一些已经允许对PHVAR外观设计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国家的数据库中确实存在着大量基于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供美国审查人员访问。
一些批评人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意见——美国法律已经根据版权法和商标法为视觉作品的创作者和所有者提供了保护。但这些保护不同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它们的存在和对PHVAR外观设计的不确定适用性并不是拒绝对符合第171条要求的PHVAR外观设计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理由。
版权和商标是与外观设计专利截然不同的保护形式。它们可以持续更长时间。版权的有效期在作者去世后可延长70年,而商标的有效期理论上可以永久延长。因此,版权法和商标法对这些形式的长期保护有特殊要求。例如,版权的可分离性和创造性要求,或者商标的来源标识、非功能性和次要含义要求。但这些高标准之所以存在,部分原因是版权和商标的保护期限很长,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短短15年的期限来说是不必要的。有效期短得多的外观设计专利适用于PHVAR外观设计,因为它长期以来都适用于基于显示屏的GUI外观设计。
还有一种担忧是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扩大到PHVAR外观设计可能会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涵盖传统上属于版权领域的照片和电影,从而导致对合理使用等版权原则的规避。这并不是PHVAR问题。显示屏幕GUI外观设计也是如此,几十年来一直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没有出现任何问题。这是因为从作为用户界面的本质来看,GUI外观设计专利(如PHVAR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并不仅仅是图片、照片或电影这么简单。
此外,尽管外观设计专利存在涉及照片和电影的风险只是猜测,也可以通过以一种仍然排除照片和电影的方式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扩大到PHVAR来轻松解决,就像其他国家所采取的做法那样。这种做法不会引起争议。这种发生几率较小且易于管理的风险不应妨碍USPTO在公平保护所有设计者方面的努力,包括那些创造PHVAR外观设计的设计者。
为努力喝彩
现在,USPTO在这个问题上的积极态度应该受到赞扬。该系统的用户对USPTO领导层的努力表示赞赏,并欢迎将那些能够加强美国外观设计系统的变化,包括充分保护PHVAR外观设计的改革。(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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