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兴起的“网红经济”因其经济形态的特点在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时难以明确法律界限的支撑,而陕西法院认真研究“网红经济”及侵权案的特点,以明确“网红经济”特征及司法界限,从而走出了一条“网红经济”侵权审判的新思路。
陕西省高院副院长巩富文、民三庭庭长王建敏近日在介绍陕西法院网红经济维权审判新思路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中指出,随着各种类型的“网红”现象层出不穷,网红经济已逐渐形成规模,而陕西作为旅游、文化大省,网红经济成为陕西省新的经济增长点。但伴随网红经济而来的是快速“搭车仿冒”、抄袭作品、发布误导信息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网红经济的发展特点与生俱来就需要知识产权的强保护。陕西法院认真调研,勇于探索,精准司法界定来解决这一难题。
他们介绍说,以陕西法院审判的全国网红菜品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案“妃子笑”案件为例,审判明确提出菜品达到独创性要求时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同时提出了创新性商业成果这一概念,为独创性不足但具有创新性、市场经济价值大的诸多“网红”品牌,提供了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路径。该案通过对新产品、新竞争行为精准的司法界定,详细明确了著作权与反不当竞争的适用边界,提出了全国首例网红菜品的裁判规律,从而体现了保护创新的价值取向,促进了网红经济的健康发展。
网红视频“带货”案是近年来各类“网红”开箱测评以带动特定品牌销售这种营销模式的缩影,该案判决中明确了比较测评广告宣传的法律边界,为引导“网红”营销模式的健康、良性发展提供司法支撑。
“唐猫”餐厅案中,该餐厅“网红”之处即为其店铺装饰装潢及服务人员着装方面有大量的“唐猫”形象,但“唐猫”形象本身却侵犯了他人的美术作品,这也警示了网红类品牌在创立初期要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先行的经营理念,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网红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陕西法院通过对网红经济典型案件审判的司法界限探索,从著作权保护、商业创新成果概念提出,为保护网红经济的正常发展提供了知识产权保障,为我国网红经济的发展开辟了新的保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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