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商标执法和改革面临的挑战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蒙古商标执法和改革面临的挑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年4月16日

在过去25年中,蒙古的商标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执法工作仍是由蒙古知识产权局(IPOM)主导的。有人指出,民事法院应该在处理侵权行为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提高权利所有人的地位。

蒙古商标保护的发展情况

商标执法是蒙古向世界市场开放后出现的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领域。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国家对贸易和生产拥有垄断权。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和转售商品、通过非国有销售和生产渠道生产商品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根据《刑法》相关法规,那些不服从国家贸易和生产垄断规则的人会受到刑事指控。在这种国有企业制度下,商标执法是国家事务。私营企业无法以官方承认的地位存在。因此,《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不适用于商标执法。

第一部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商标法——《蒙古商标法》(TML)——于1997年蒙古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时正式颁布。与此同时,关于司法独立的改革和现代商业法的制定开始启动。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标准的现代《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自2002年起生效。

自2002年颁布这些法律以来,商标可以在民事法院强制执行。《民法典》对禁令和损害赔偿救济作出了规定:民事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下达初步禁令。然而,由于商标主要由IPOM在行政审查程序中强制执行,这些救济措施一直未得到实际应用。

1999年,根据《第220号政府令》,IPOM获得了禁止商标侵权的权限。

“蒙古商标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IPOM有权在没有私人投诉的情况下发起调查。”

2003年,TML被修订,以使IPOM的审查权合法化并赋予其实施罚款的权力。2010年,TML的进一步修订授权IPOM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收入”并加大罚款力度。

与21世纪初政府机构获得广泛执法权力的总体趋势一样,直到2010年IPOM的权力持续扩大。然而到了2010年代,人们开始反对政府机构的专断行为。为了解决报告的侵犯人权行为和政府机构的歧视性执法的问题,2017年实施的法律改革将行政执法程序编入法典,并制定国家检察官办公室对行政执法行动进行监控。

关于IPOM权限的现行法律

自2017年以来,IPOM审查员一直在国家检察机关的管控下行使权力。IPOM的调查程序由《侵权行为审查法(Law on Delict Inspections)》规定,而IPOM的制裁权限受《侵权行为法(Law on Delicts)第8.5条约束。

IPOM有权制止侵权行为,没收用于侵权行为的物品,没收侵权所得。现在,商标侵权的罚款比以往更高,即个人罚款30万图格里克(100美元),企业罚款300万图格里克(1000美元)。

这些2017年的改革赋予了IPOM追回权利所有人损失的权力。然而,IPOM在行使这些权力以追回损失方面面临着挑战。

对损失的追讨引发了关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争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IPOM开始聘请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评估的咨询公司来评估知识产权。自2020年12月1日起生效的《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价值”和“知识产权评估人”作出了特别规定。

TML的一个显著特点是IPOM有权在未收到私人投诉的情况下发起调查。所谓的“有计划检查(planned inspections)”是在未经权利所有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该法律没有对出于公共卫生和安全利益对假冒产品进行的检查和纯私人性质的检查(包括平行进口)进行区分。如果发生“有计划检查”,商标所有人不会被告知IPOM的行动。

“2020年,IPOM共处理了115起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私人投诉,其中47起以罚款告终。”

IPOM的调查报告

有关IPOM调查行动的数据可以从IPOM的印刷品或在线出版物中检索。多年来,IPOM调查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尽管拥有发布禁令、扣押产品和损害赔偿等广泛的制裁方式,但IPOM主要通过罚款来行使其制裁权力。

2020年,IPOM处理了115起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私人投诉(据估计,其中与商标侵权有关的投诉约占一半),其中47起投诉以罚款的方式处理。IPOM收取的罚款总额约为2.4万美元。2020年,IPOM没收了价值约7000美元的侵权商品(可参考2020年IPOM调查报告)。

同年,IPOM在82个地点进行了13次“有计划调查”。2020年IPOM报告明确了根据版权法中规定进行的“有计划调查”的地点和性质。尽管提到了在边境与中国海关总署合作开展的调查行动,但该报告没有介绍有关商标执法的具体信息。

行政法院处理的案件

从1999年到2017年,IPOM的行动没有受到国家检察机关的外部控制。由于缺乏程序规则,法院很难对IPOM的行为进行回顾性审查。

在2017年进行法律改革后,公司和个人开始向乌兰巴托的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处理了几起针对IPOM的诉讼案(例如,首都一审行政法院2018年第856号、2019年第128号和2020年第12号的判决)。

在这些行政法院诉讼中,法院审查了IPOM行动的合法性。诉讼双方分别是作为原告的涉嫌侵权人和作为被告的IPOM。商标所有人或者被排除在诉讼之外,或者作为具有重大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参与诉讼。

“蒙古面临的真正的挑战是缺乏鼓励法院进入历来由行政机构监督的领域的政治意愿。”

法院应被赋予更多的权力

在关于2021年商标法改革的辩论中,相关方认为商标执法应主要由民事法院负责实施。同时,还有相关方建议,应鼓励民事法院通过在现行TML中增加一项明确的规定来授予禁令,包括初步命令。但2021年商标法改革并未采纳这一建议。

或许商标执法相关事务早应该向民事法庭过渡。由于2002年的《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均满足TRIPS的一般要求,因此过渡可能不需要对政策法规进行变更或改革。

鼓励法院进入传统上由行政机构(如IPOM)监督的领域是必要之举。有关方担忧的是,对于在蒙古强制执法以保护商标所有人权力来说,IPOM的行动可能只是一件“钝器”。实施减少民事法院的工作量或设立贸易法院的改革可能会加快过渡的进程。(编译自www.inta.org)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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