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中院知识产权案件调解五步十法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河北廊坊中院知识产权案件调解五步十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8日

  有人说调解是一门艺术,实际上调解更像是医术,具体来说更像中医。案件受理后,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决或裁决,像是西医针对病症进行的定向治疗;然而,通过望、闻、问、切找到病因后对症下药进行的调解,像是中医开出的铲除病根的良方——外病内治,标本兼治。如何做好调解工作?近期,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长期的实践探索,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称之为“知产案件调解五步十法”。

  “五步”主要包括:第一步,诉前助理电话、微信调。对于登记后未正式立案的案件,由法官助理给双方当事人打电话,表明身份并添加微信,将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并询问被告能否提供反证。在双方对事实争议不大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向双方进行释法,通过微信发送类案生效判决,便于双方对案件走向做出合理预判,为调解做好铺垫。第二步,诉后法官跟进调。对于诉前调解未能成功的案件,立案后,书记员第一时间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让当事人更加直观地了解案情,更加清醒地面对案件。送达完成后,法官直接跟进,通过电话沟通、视频会议,帮助原被告双方分析案情、指明利害,促成双方达成共识。第三步,证据交换当场调。证据交换,是原被告双方第一次的直面相对,也是真正向对方亮出底牌的时候。原告到底有几分胜算,被告到底能否扳回一局甚至反败为胜,即使案情复杂,这时,也可以初见端倪。因此把握住这个有利时机,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对原告不合理的诉求劝说其放弃,对其合理诉求引导被告采纳接受,促成调解的几率会大大提高。第四步,庭审结束乘胜调。经过开庭审理,案件真相水落石出,究竟应当花落谁家,法官内心已经了然。此时的调解,以庭审查明的事实为刀、以法律规定为剑,刀剑合壁,看似调解无望的案件,还有机会绝处逢生。第五步,判后答疑复活调。不是所有的调解都止步于判决送达甚至判决生效。难免有一些当事人,在判决送达之前,即便法官再三释法明理,仍抱着一丝侥幸心理,直至判决送达或者生效,才终于愿意面对事实,在判后答疑阶段请求法官再做调解工作。对于这种情形,廊坊中院愿意给予其复活的机会,重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为双方寻求新的利益平衡点,促成案结事了。

  “十法”分别为:

  趁热打铁法。从立案到开庭,这段时间为黄金调解时间。案件受理后,第一时间送达证据材料、第一时间电话沟通、第一时间释法答疑、第一时间协商调解方案。案子的每一步,都紧抓时机、趁热打铁,不能搁置,否则容易越搁越冷,导致调解陷入僵局。

  根除病因法。诉讼请求是表象,是病症,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才是矛盾产生的根源。判决针对的是诉讼请求,像西医的治病,调解针对的是矛盾源头,像中医的救人。审判人员拿到案卷材料后,通过阅卷、与当事人沟通,就可以逐步明晰双方的症结所在。比如,表面是商标侵权案件,实质却是代理加盟合作中因供货问题引发的纠纷,上游的障碍解决了,下游的纠纷势如破竹。

  利益平衡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原被告双方的共同想法。调解方案对原被告都有利,才可能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有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应得到全部支持,原告当然不愿意再做出让步。这样的案件怎么去平衡利益?其实并不难,涉及到金钱给付的内容,只要被告肯当庭履行,原告一般情况下愿意在金额上做出一定的让步。时间账和金钱账,对原告来说,两利相权取其重;对被告来说,两害相权取其轻。审判人员要做的就是,选取一个支点让双方利益平衡。

  前车之鉴法。一般情况下,案件受理之初,原被告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原告抱的期望值过高,被告则采取消极对抗的态度,因为双方都固守着自己的思维逻辑。此时,审判人员通过推荐类案生效判决,分析生效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让当事人通过类比对案件的走向作出合理预判,为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铺路搭桥。

  合作共赢法。原被告双方合作共赢不是天方夜谭。廊坊中院审理的商标权及著作权侵权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均有过促成双方后续合作的成功案例。原告从维权方变为授权方,被告从侵权人变为被许可人,本应支付的侵权赔偿金变为许可费用,双方由对立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真正实现了化干戈为玉帛。

  精准突破法。调解意味着让步,没有人愿意无缘无故地作出让步。无论原告还是被告,找到他的弱点,他才甘愿退让。以商标侵权案件为例,原告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不能提供计算依据,被告抗辩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原被告而言,这都属于举证上的重大缺陷。针对这些缺陷进行精准突破,使其自知理亏,促成其达成调解。

  同感共情法。从纠纷发生到对簿公堂,原被告都有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见解,审判人员要学会耐心倾听,让当事人找到情绪发泄的出口。案件受理后,法官不要急于去释法明理,要学会同感共情,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对自己的理解,从而建立起对法官的信任,然后再循序渐进地展开调解工作。比如商标侵权类案件,有些从事小商品零售行业的被告,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进货时不知道保存进货凭证,不懂得辨识侵权商品和正规商品的区别,因为销售侵权商品被权利人起诉后,往往对立情绪比较强烈,法官通过共情使其情绪得到疏解后,再循循引导,调解往往水到渠成。

  以点带面法。知识产权类案件时常有系列案发生,其特点比较明显:同一个原告,不同的被告,被告之间往往是同行,甚至是同一地区的同行。调与不调?何去何从?被告之间经常互相观望。廊坊中院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抓住关键、以点带面。数个被告中总有一、两个会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律师的专业性极大地方便了法官与被告之间的沟通以及原被告之间的沟通。只要能让律师认识到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说服其被代理人与原告达成调解,往往能够发挥示范效应,促成整个系列案件的调解。

  “琴瑟和鸣”法。一个人的洞察能力、说服能力是有限的,为了达到较好的调解效果,廊坊中院将部分难啃的案件交由合议庭成员共同调解。各位法官站在不同的视角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向原被告双方分别展开调解工作,并适时对调解方案进行调整,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群策群力,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静待时机法。思想认识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能在审判人员穷尽各种调解方法后,仍然抱守着自己的观点,没有丝毫改变。调解仿佛已经陷入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此时,审判人员要做的,就是稳扎稳打、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有些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直到撞了南墙——庭审结束或者判决送达后才悔不当初,这时调解再次峰回路转。我们要做的,只能是静待时机、顺其自然。

  调解的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使同样的案由,也会因案情的不同,而需要因案制宜适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就好比都是感冒发烧,病因不同,医生就会开出不同的药方。方剂有规律可循,但需要针对个案进行调整。期望“知产案件调解五步十法”能够抛砖引玉,让廊坊经验发出更加璀璨的光芒。(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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