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版权指令》第17条的指南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版权指令》第17条的指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7月1日

2021年6月4日,就在《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版权指令》)转换为欧盟成员国国内法截止日期前一个工作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期待已久的关于指令第17条应用的指导文件(指南)。

背景

《版权指令》中最具争议的条款之一——第17条改变了现有的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OCSSP)的内容管理和责任规则。OCSSP是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例如YouTube),他们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存储和使用户能够上传和共享其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和推广的大量受版权保护的内容。

第17条规定,OCSSP应对其用户侵犯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行为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1)已尽最大努力获得权利人的事先授权;(2)如果权利持有人向其提供的关于某作品的信息足够多,则尽最大努力确保该作品不可获取;(3)在得到权利持有人的通知后迅速将未经授权发布的作品删除,并尽最大努力防止该作品未来再被上传。这一新规则引起了很多争论,许多OCSSP对含糊不清的措辞内容以及第17条可能涉及的额外负担感到担忧。

在这种情况下,指南虽然不具约束力,但能提供各方急需的明确性,特别是考虑到成员国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

指南中包含的一些重要更新如下:

关于“尽其所能”的规定

第17条第4款中的“尽其所能”(best efforts)要求是指令中最具争议的内容之一。《指南》阐明,“尽其所能”是欧盟法律的“自主概念”,应由成员国根据《指南》进行转换,并根据第17条的目的和目标进行解释。指南指出,应考虑第17条第5款规定的相称性原则(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令众多利益相关者感到失望的是,该指南指出,根据第17条第4款a项规定,“尽其所能”获得权利人授权的义务要求对OCSSP采取的行动进行“逐案”评估。然而,该指南建议“尽其所能”至少应将OCSSP纳入进来,使其主动与易于确认和定位的权利人沟通,尤其是那些代表广泛的作品目录或其他主题的权利人,例如集体管理组织。为促进这一点,该指南规定,成员国“可以鼓励建立权利人登记处,以供OCSSP进行咨询”。

根据第17条第4款b项,“尽其所能”只能确保权利人已向OCSSSP提供“相关和必要信息”的特定作品和其他主题的不可用。在这一点上,指南的措辞再次出现矛盾,指出此类相关和必要的信息将在“逐案”的基础上进行评估。虽然该条款似乎暗示使用自动屏蔽系统来防止侵权上传,但对OCSSSP来说是一定的缓冲,因为澄清了成员国不应为了满足“尽其所能”要求而强制使用技术解决方案或将任何特定技术解决方案强加给OCSSP。

增加事前审查

第17条第4款规定的“尽其所能”义务和第17条第7款之间的对立关系备受关注。这要求平台确保未侵犯版权的作品不被屏蔽。有利的一点是,该指南澄清了为了遵守第17条第7款并且不影响合法使用,自动屏蔽(事先防止上传侵权内容)原则上应限于“明显侵权的上传内容”。

然而,该指南似乎也建议对“可能对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害”的内容进行事前屏蔽和过滤。这是指具有时效性的内容,例如未发行的电影和音乐。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能会指定内容,以便OCSSP在“尽其所能”配合工作时特别谨慎和认真。在可能和可行的情况下,该指南建议由OCSSP对包含指定内容的上传内容进行快速的事前人工审查,由自动内容识别工具进行识别。

考虑到这一新增内容的新颖性,目前尚不清楚它将如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这可能会增加过度屏蔽合法内容的风险。

下一步

利益相关者虽然不断对指南作出反馈,但迄今为止并不热烈,他们纷纷批评委员会犹豫不决且缺乏明确的指示。

第17条也是在欧洲法院被挑战的主题(波兰诉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案)。波兰已请求欧洲法院废除第17条第4款,理由是它破坏了“言论和信息自由权的本质”,因此违反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1条。

欧洲法院佐审官的意见预计将在7月15日发布,而欧洲法院的裁决将在一段时间后发布。该案件的结果可能会导致委员会作出更新指南的决定。

与多个成员国一样,爱尔兰尚未将《版权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律,因此错过了2021年6月7日的最后期限。爱尔兰企业、贸易和就业部已确认,该指令将通过次级立法的方式实施,并预计很快将签署一项条例。(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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