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强化保护措施,探索多元化解纠纷方式。《条例》共7章44条,包括总则、工作机制、行政保护、社会保护、公共服务、监督管理、附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条例》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及的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著作权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
在强化保护措施方面,《条例》从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两个方面分别作出规范。行政保护主要从行政指导、风险预警、维权援助、联合惩戒和行政执法等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规范;社会保护主要从自身保护、行业保护、电商平台保护、展会保护、广告保护和服务活动等社会共治的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规范。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成本高、周期长、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条例》对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相关制度作了设计和规范。
作为全国中部地区首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省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施行将对山西转型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起到积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山西将着重在落实工作机制、强化行政保护、加强社会保护、提供公共服务、加大监督管理、开展《条例》宣传等6个方面持续用力,贯彻落实好《条例》。(冯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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