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版权法修正案已于2021年5月6日在匈牙利官方公报上公布。这些修正案旨在将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和2019/789号指令(SatCab II指令)转为国内立法,这是欧盟版权改革的一部分。本文将对最重要的一些变化(其中大部分已于2021年6月1日生效)进行介绍。
互联网平台的责任
根据修正案,“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被定义为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其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存储和向公众传播其用户上传的大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其他受保护的题材,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组织和推广。
如果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公开提供受版权或相关权利保护的作品,或将平台服务用户上传的作品向公众传播,则中间服务提供商对可能侵权的内容的有限责任不再适用于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
因此,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需为未经授权的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包括向公众提供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和其他主题)承担责任,除非服务提供商能够证明他们:
-已尽最大努力获取授权;
-已按照专业尽职的较高行业标准尽最大努力确保权利人提供相关和必要信息的特定作品和其他主题不可获取;
-在收到来自权利持有人的证据充分的通知后,已迅速采取行动禁止访问相关作品;
-已尽最大努力防止上述作品将来被非法上传。
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取决于其规模、用户数量、财务状况和年营业额,以及非法上传作品的类型和数量。
新类别:不能再通过商业途径获取的作品
这一新类别对那些不太可能通过通常的商业渠道向公众提供的受版权或相关权保护的作品进行了定义。
以下内容不需要作者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复制和向公众传播不能通过商业途径获取的作品;
-改编和传播软件,其使用是为了提供不能通过商业手段获得的并且是文化遗产机构永久收藏的作品。
该修正案将使文化遗产机构(例如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更容易使用不能通过商业途径获取的作品。
新闻出版商的邻接权
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引入了新闻出版商的邻接权。由于在线新闻消费的增加,各大在线平台现在可从在线广告中获得更多收入。新的修正案授予新闻出版商一项关于出版物使用的专有权,使他们能够许可其作品,从其出版物的在线使用中获得收入,并在数字环境中行使其权利。
免费使用的新形式
修正案引入了新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免费使用例外以及戏仿例外,这意味着某些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可以在未经原作品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被自由改编或“戏仿”。其他修改包括私人复制相关条款的现代化(例如,删除仅通过手写复制整本书的专有权)。
关于软件许可协议的正式要求的变化
修正案不再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非排他性软件许可协议,口头协议或“点击式”(click-through)协议也将被视为有效和可执行的形式。
提供许可作品使用年度报告的义务
自2022年1月1日起,作为许可协议一方的被许可人有义务至少每年向权利人提供1次关于其作品的使用、使用方式和范围、每种使用类型的作品的使用收入以及应支付给作者的报酬的详细信息。该义务不适用于根据雇佣合同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程序(软件)。
关于完整性保护的变化
根据先前的版权法,对作者作品的任何歪曲、删减或其他改动都被视为侵犯了作者的精神权利。根据新规定,只有对作者的作品进行歪曲、毁损或其他有损作者名誉或声誉的改动的行为,才会被视为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
通过对两项欧盟指令的转化,修正案明确了互联网平台对使用其平台上传的受版权保护内容方面的责任,并加强了新闻出版商、作者和表演者的地位。修正案还为作者和表演者行使其许可和转让权利规定了公平的报酬。(编译自www.petosevic.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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