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日,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了一份全新的《审查指南》,明确指出人们将可以为一部分大麻类产品以及相关服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这份指南,只要大麻类产品以及相关服务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人们就可以为其注册商标:不属于美国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FDA)的管理范围;以及不符合《受管制药品法(CSA)》中大麻类管制药品的定义。
申请人在为上述大麻类产品或相关服务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还要多加留意下列几点:
商标申请中所涉及的大麻类产品只能含有不超过0.3%的四氢大麻酚;
如果种植大麻的申请人想为上述业务注册商标的话,那么其需要证明美国政府已经对此发放了许可或者进行了授权;
申请人应该在2018年12月20日之后,也就是《2018年农业法案》正式生效后提交这些商标注册申请。
当然,如果有些人是在2018年12月20日之前提交的申请,那么其也可以选择通过修改自己的申请日期以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内容来避免与CSA的规定产生冲突。
不过,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们仍然无法为那些含有大麻二醇的食品、饮料、膳食补充品等注册商标,原因是FDA仍在就大麻二醇进行临床研究。
此外,那些四氢大麻酚含量超过0.3%的大麻制品仍然违反了美国联邦政府的法律,因此也无法开展商标注册工作。
总而言之,随着《2018年农业法案》正式成为美国的法律,衷心建议那些想为自家大麻类制品或者相关服务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们尽快与当地的专业律师机构取得联系,并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商标保护战略。(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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