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通过网络销售取得市场认可后,遭遇多个网络电商明知故犯、以次充好、冒名销售的恶意侵权行为,企业在投诉未能阻止侵权行为时,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5月28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侵权方连带赔偿沈阳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合计68000元。
沈阳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型民营企业,企业提供的证据显示,在2016年8月即案涉“立清酸”注册商标过渡期内,深圳A公司、深圳B公司、广州某公司均存在生产或销售突出标注“立清酸”商标的产品本草降酸茶,且与唐氏公司“立清酸”商标字形一致。经查,三被告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三被告不但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善意无过错,而且明知唐氏公司“立清酸”商标已经注册,仍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自己不具备商标权的领域实施侵权行为。
沈阳市法院民四庭法官王时钰评析此案认为,本案涉及过渡期内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多数人联合侵害他人商标权问题。审理法院认定涉案商标使用人构成恶意使用;对本案的多数人侵权,认定各恶意使用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客观上又有授权、委托、分工等相互协作的行为,可以认定恶意使用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有力地制止了对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在当前鼓励、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鼓励、支持企业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时代背景下,具有很好的示范和参考意义。
沈阳市法院新闻发言人聂雪松告诉记者,今年,沈阳两级法院将积极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重点抓好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审理、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以及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审判机制等创新措施,为沈阳打造一流的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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