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年来,加拿大一直反对版权保护期超越国际法规定的标准(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然而,由于美国施压,加拿大政府不得不同意《美墨加贸易协定》(USMCA)规定的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的版权保护期。作为协定的一部分,加拿大拥有30个月的过渡期,可就如何履行这项版权义务向公众咨询意见。近日,两个负责版权的部门——加拿大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ISED)和加拿大文化遗产部——启动咨询程序并发布了咨询稿。咨询期非常短,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12日。ISED表示,在咨询期结束后所有的反馈意见将在线公布。
加拿大渥太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迈克尔.盖斯特(Michael Geist)认为,鉴于此事的重要性,政府应设立更长的咨询期。疫情期间30天的咨询期给人一种“走过场”的感觉。官员们已经有了定论,他们更感兴趣的是进行验证而不是真正的咨询。事实上,近期已经开展了一次咨询,但是最终的建议似乎与政府的首选不符。
2019年产业委员会启动版权审查程序,委员会指出其既听取了支持版权保护期限延长的声音也听取了反对版权保护期限延长的声音(与文化遗产部所说的未收到反对版权保护期限延长的声音不同)。委员会认为,考虑到USMCA,加拿大别无选择,只能延长版权保护期,但委员会建议在协定获批后延长,以减少损害。另外,委员会建议为额外的20年设置登记要求。
委员会认为,要求权利持有人在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的版权期限结束后进行登记可减少期限延长的某些弊端、促进版权登记并提高版权制度的整体透明度。
迈克尔.盖斯特此前就登记的各种好处发表了文章。他指出,版权持有人不仅可以轻松获得额外的保护,而且许多尚无商业价值的作品可以按照现有国际标准进入公共领域。
不幸的是,咨询文件释放出的信号是,政府不愿意支持委员会的建议。尽管政府确实想通过一些附加措施消除保护期延长的负面影响,但咨询文件更多提及的措施是许可,例如扩大孤儿作品许可系统或实施集体许可。咨询文件提到3个其他可能性:基于合理报酬原则允许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LAM)使用孤儿作品或商业渠道之外的作品;制定例外,允许LAM基于公共利益使用还剩20年保护期的作品;或制定例外,允许LAM使用超过100年的作品。例外忽略个人用户这一事实进一步说明,近20年来最高法院关于用户权利的判例仍然没有完全渗透到加拿大工业部和文化遗产部的政策部门。
最引人注目的是建议显得有些“谨小慎微”,政府似乎害怕提出可以更好地反映加拿大版权价值的“加拿大制造”的策略。此类策略是2012年改革的核心,那时,加拿大以身作则为其他国家提供了示范,例如实施通知删除制度,保护非商业用户创造的内容,对非商业侵权设定损害赔偿上限。但这份咨询稿的方向恰恰相反——将其他国家的做法作为加拿大的选择基础。
加拿大政府还利用这一机会重新考虑《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的版权规定,以中止版权保护期限延长,这种不愿为国家利益制定加拿大本土政策的举动尤其令人失望。换句话说,加拿大政府认为版权保护期限延长是一项糟糕的政策,将给加拿大人带来巨大的成本,尤其是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的教育和图书馆部门。这正是政府在机会来临时仍不愿延长版权保护期的原因。
尽管咨询文件称,登记不是国际准则,但也是一个特色,不是缺陷。加拿大有机会率先制定平衡的减轻损害的版权保护期延长策略,为创造者提供保护,遵守国际法,为其他国家提供效仿的标准。咨询文件没有激发这种信心,但那些寻求进步的和创新的版权保护期延长方案的人现在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编译自infojustice.org)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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